- 规范性文件
- 商务部 | 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9号 | 2024年03月22日发布 | 2024年3月23日实施 | 反倾销法规目录
2013年3月22日,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13号公告,决定自2013年3月23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日本40.5%,美国30.1%。2019年3月22日,商务部发布2019年第1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 现行有效
- 规范性文件
- 商务部 | 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8号 | 2024年03月19日发布 | 2024年3月20日实施 | 反倾销法规目录
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南非的进口甲基异丁基(甲)酮的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甲基异丁基(甲)酮产业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作出复审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现行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商务部《执行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救济争端裁决暂行规则》规定,商务部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原反倾销案件进行再调查,执行上述世贸组织专家组报告裁决和建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