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月1日,商务部发布2004年第96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经期间复审及期终复审,该措施将于2021年12月31日到期,目前日本公司税率为46%,韩国公司税率为7.9%-46%。
各利害关系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和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补贴税有可能导致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2021年9月30日,印度尼西亚广青镍业有限公司向商务部提出撤回期间复审的申请。经审查,商务部决定接受该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终止对印度尼西亚广青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调查。
2021年9月6日,出光复合材料株式会社向商务部提交申请,请求继承出光狮王塑料株式会社在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韩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聚苯硫醚反倾销措施中的权利和义务,并据此继承其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率。商务部进行了调查并作出继承税率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20年8月31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20年第36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20年8月31日,商务部发布2020年第36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鉴于本案情况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将本案的调查期限延长6个月,即截止日期为2022年2月28日。
2010年6月28日,商务部发布2010年第4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6.1%至26.0%。2016年6月28日,商务部发布2016年第24号公告,决定自2016年6月29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继续按2010年第40号公告公布的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2017年9月19日,商务部发布2017年第50号公告,将自荷兰皇家内德史罗夫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进口的碳钢紧固件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率由26.0%调整为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