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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地-港澳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3年下半年对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项下部分货物实施零关税的通知(税委会[2013]16号)海关总署: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新完成原产地标准磋商的17项香港原产商品和12项澳门原产商品,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零关税。具体清单分别见附件1、附件2。  国...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8号 关于公布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等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及其相关补充协议,海关总署制订了《2013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香港标准表》,见附件1)和《2013年7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澳门标准表》,见附件2),并修改了部分享受货...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2号 关于对海关总署令第200号有关条款适用事宜的解释为促进《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早期收获计划更好地实施,现就《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货物经过香港、澳门中转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00号公布)第十七条第二款有关“第三方海关出具的证明文件”适用事宜解释如下:  货物经过香港、澳门中转时,第三方...
      《2013年进出口(一般)(修订)规例》( 2013年3月1日起实施 ) 携带婴幼儿食用配方粉出境规定《2013年进出口(一般)(修订)规例》禁止任何人从香港输出,供36个月以下婴幼儿食用的配方粉(包括奶粉或豆奶粉),除非该人士已获发出口许可证。「配方粉」(即婴幼儿食用奶粉)「配方粉」指符合以下描述的粉状物质:(a)供或看似是供年龄未满36个月的人食用;及(b)是或看似是粉状的奶或类似奶的物质,用以满足年龄未满36个月的人的全部或部分营养需...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27号 关于新增香港和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的规定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相关补充协议,海关总署制订了《2012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1)和《2012年7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2)。  该两表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范围与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18号 关于内地与香港和澳门的《补充协议八》项下原产地规则的适用的规定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八》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八》(以下统称《补充协议八》)中有关修订原产地规则的规定将自2012年4月1日起实施。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对于拟按照《补充协议八》规定,在香港、澳门用于生产《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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