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 | 【发文字号】税管函[2017]74号 |
【发布日期】2017年7月18日 | 【实施日期】 |
【法律类别】走私犯罪刑事 |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涉嫌走私普通货物案件税款
计核适用税率问题的复函
(2017年7月18日 税管函[2017]74号)
青岛海关:
《青岛海关关于涉嫌走私普通货物案件税款计核适用税率相关问题的函》(青关税函[2017]259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意见函复如下:
经核对,税号4101202090和4103909090均属于《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降税清单商品,原产地判定标准(章改变)和协定税率 (0%)均相同。
如经你关核对,企业确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86号)的有关规定申报并提交了真实有效的原产地证书和其他单证,则有关涉嫌走私普通货物应按照《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的协定税率计核税款。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