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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染色化纤布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舟山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5-01 18:25:4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76次

    2023年11月 1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曙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2024年 1月22日,舟山海关查验发现,当事人申报出口的货物商品名称为染色化纤布,商品编码为5407520000,申报规格型 号宽1.47米、重50克/平方米,申报数量83360米,总价 75024美元。实际出口货物为染色化纤布,规格型号宽 2.4米、重140克/平方米,数量26577米,总价人民币 170544.61元,存在实际出口货物规格型号、数量、总价与 报关单申报不符。因申报出口总价与实际货物总价差额为人民币368090.2元,出口退税率为13%,可能导致多退税款人民币47851.73元。综上,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的行为影响了国家出口退税管理,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申报不实货 物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代理查验 1页,共3页 委托书、集装箱过磅单、发票、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合 同及相关单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截图、认错认 罚承诺书、查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出口货物规格型号、数量及价格申报不实的行 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 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第五项所列之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行为危 害后果较轻,在海关调查期间能积极配合查处违法行为和 提供相关担保,且认错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 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条第七项第三目之规定,对当事 人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 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 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条第 七项第三目、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 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4.3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之规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舟山定海支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 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 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 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0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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