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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包装袋数量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温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5-01 20:21:3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75次

    2023年10月23日,当事人申报出口一批一般贸易货物。经现场查验,实际货物与申报不符。申报为包装袋(35*45)190000个,包装袋(55*45)60000个,申报总价152300美元。实际货物为包装袋111袋,32900个(包装袋规格为:65*110, 11000个;90*129,12300个;100*152,9600个);薄膜袋 577袋,278950个;快件袋66袋,113000个;拉链17箱, 680000个;拉链头8箱,320000个;不干胶68箱,共计 100袋和432卷;松紧带78箱,5148盘。实际货物总价人民 币434565元。当事人申报不实的行为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证资料、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 货物照片、查问笔录、情况说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证据为证。

    当事人出口货物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所列的违反海关监 管规定行为。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海关总署令第 250号)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 条第七项第3目、第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 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285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之规定,到中国农业银行温州学院路支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 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 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 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 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0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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