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进出口关税环境,是国际货物贸易中跨国营商活动必须考虑的要素。关税环境的透明程度、关税成本的可预见性,包括税率高低、税制组成、争议解决程序繁简等,与跨境贸易营商成本核算、营商环境评估有着密切的关系。
(注:为了表述的简洁性,本文所指的“关税”,均指进出口环节海关征收的关税和代征税。)
各国的关税环境各异,也各有优劣。那么,在国外遇到对当地海关征税行为不服该怎么办呢?这个对海关征税行为不服的情况,有个术语,叫“海关纳税争议”。
我们将通过若干文章,介绍各国海关纳税争议及解决。
本期文章,先说说美国海关纳税争议解决的那些事。
一、纳税争议概览
在美国申报进口时,免不了遇到因为审价、归类问题,或者因为税率适用、原产地认定等原因,实际缴纳的税款,比原本成本核算时要多。通过各种可能的渠道争取把纳税人自己认为多交的税要回来,就是纳税争议解决。简单地说,认为自己在美国海关多缴了关税,这多缴的部分,找谁要,谁去要,怎么要。
这要是放在国内,那就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要解决的问题。在国内,具体的纳税争议包括有:确定纳税义务人、确定完税价格、商品归类、确定原产地、适用税率或者汇率、减征或者免征税款、补税、退税、征收滞纳金、确定计征方式以及确定纳税地点等。对于海关纳税争议,国内还有复议前置的规定。
美国海关与国内的纳税争议范围大体上相似,也就是完税价格、归类、适用税率、其它相关税费等与关税征收有关的内容。具体的纳税争议范围参见Part 174, Customs Regulations(19 CFR),参阅下图:
二、找谁要,谁去要——争议受理机关和申请主体
(一)找谁要
当然是找美国佬要。首先是找美国海关要。
美国海关全称是“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U.S. Customs and Boarder Protection, CBP),隶属美国国土安全部(the 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2001年“911”事件后,按照2002年《国土安全法》(Homeland Security Act),美国海关署从财政部移交到国土安全部。
对于海关而言,虽然,随着形势的变化,反恐、安全等非传统职能愈发重要,但是,无论怎么变化,关税征管职能,始终是海关的看家职能。美国海关也不例外。
对于纳税争议,美国海关设置的处置程序,在其海关法和海关条例中,称之为“Protests”。翻译为“抗议”也好,“异议”也罢,是指申请人对海关的执法行为不服,寻求海关重新审查该执法行为的行政程序。与国内的行政复议有类似之处。对于海关归类等专业问题,同样有海关审查前置的程序,申请人不能越过海关行政审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谁去要
简单地说,是进口商、代理人、律师。
美国海关条例对纳税争议的申请主体资格规定,采用了最广泛联结原则。从条文上看,只要与争议本身有利益联结点的主体,基本可以对征税行为提出异议。其中甚至包括对海关确定原产地的结论不服的出口商或生产商。具体范围如下图:
值得一提的是,美国海关条例直接明确了律师在海关争议程序中的申请主体地位。即律师在提起争议审核过程中,无须另行再向海关提交委托人的授权书。提交异议文件行为本身,即视为律师已经取得授权。
三、怎么要——纳税争议解决程序
(一)申请形式
纸质或电子均可。纸质提交,由入境口岸海关受理。电子提交,需要通过美国海关ACE系统提交。该系统全称Automated Commercial Environment,可以简单理解为它是一个美国海关的通关系统。
(三)申请时限
清关之日起180日内。
(四)海关审查异议的时限
(五)对海关的行政审查决定还是不服怎么办?
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一次复核(Further Review)或者寻求司法审查解决。对于寻求司法审查的,应当在收到海关审查决定后180日内,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提起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美国司法体系中没有与国内完全对应的行政诉讼。对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是通过在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普通民事诉讼的方式来寻求司法审查解决争议。
看了以上介绍,也许您还想了解
1.美国海关的ACE系统进一步介绍?
2.中国的出口商或生产商可以去美国海关提出纳税异议吗?
3.第一次提出异议未被采纳的话,要求美国海关就同一事项进行复核有什么限制条件吗?
4.审查纳税异议的部门与原作出决定的部门是否为同一部门?有无回避规定?
5.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审理海关争议案件有哪些具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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