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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补征、追征税款的热点问题答疑
    发布时间:2022-02-27 15:41:00  作者:孙国东  浏览:7447次

    近期兰迪海关部接到多项关于海关补征、追征税款的来电、来邮及线上咨询,作者就其中关注度比较高的热点问题,尤其涉及纳税争议事项,结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予以编辑、汇总,集中答复如下:

     

    一、海关补征、追征税款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海关补征、追征税款的法律依据是《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担保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以下统简称为海关规定

     

    二、你好,我司申报进口食品,后来海关发现我司有漏交税款的情况,刚刚接到电话,请问,海关要求补征会发书面通知吗,如何补交税款?

    答:根据海关规定,海关补征或者追征税款,应当制发《海关补征税款告知书》,企业应当自收到《海关补征税款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海关办理补缴税款的手续。

     

    三、我司进口化妆品后,被要求补税,请问在海关要求补征税款的情况下,一般要多久会填发税款缴款书?

    答:根据海关规定,企业应当自收到《海关补征税款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海关办理补缴税款的手续。未在该期限内办理补税手续的,海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之日填发税款缴款书。即海关最早可以在制发《海关补征税款告知书》15天后填发税款缴款书。

     

    四、你好,我司进口申报化工产品,被海关认定商品编码申报有错,要求追征三年税款,请问在什么情况下要征三年,另外,在补征的同时还要交纳滞纳金吗?滞纳金是怎么算的?

    答:追征三年的前提条件是企业有违反规定的行为。根据海关规定,企业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在三年以内可以追征。

    企业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纳税义务人未按期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滞纳金金额=税款额×(5÷10000)×滞纳天数

    五、对于海关监管货物的追征三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的规定里有一句话是“应缴纳税款之日”请问这个时间是如何界定的?

    答:“应缴纳税款之日”适用于企业违反规定造成海关监管货物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情形。根据海关规定,“应缴纳税款之日”是指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生之日;该行为发生之日不能确定的,应当以海关发现该行为之日作为应缴纳税款之日。 


    六、海关要追征我司三年的税款,我们如何解释、抗辩?

      答:如果没有违反规定的,就不应当追征三年,只适用补征一年的规定。企业对于是否违反规定,以及追征的原因,要做深入细致调研,向海关提交解释报告。

     

    七、我司因进口电子配件申报时价格申报有错,现在要补交税款,请问海关是否会同时要求我司交纳滞纳金?

    答:滞纳金的缴纳前提是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以及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海关要求贵司补征一年税款,贵司按规定期限及要求缴纳税款的,无需交纳滞纳金。

     

    八、我司被海关稽查,现在稽查结论出来了,我司进口三年记录全部都要补税,请问海关有这个权力吗?我司该怎么办?

    答:海关有权对企业实施稽查。根据海关规定,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在三年以内可以追征。贵司应当对照稽查所涉及到的情况进行体检、自查、核实、反省,如果确有违反规定行为的,理当配合海关交纳税款。
        

    九、如何追征三年税款,那么中间经过的调查、侦查、稽查处罚等期间包括刑事诉讼期间要排除吗?

    答:“三年追征”,海关不仅要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事实,还要作出征税决定,并开具税单。由于海关追征三年税款的前提是企业有违反规定的行为;而违反规定行为的证明标准是海关作出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违规认定,在此前提下,海关可以追征三年;追征的三年期限,除非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存在期间排除问题。

     

    十、我司进口化工原料,去年、前年的税率与今年不一样,请问补税涉及过去两年的话,税率怎么算的?

    根据海关规定,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需要追征税款的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生之日实施的税率;行为发生之日不能确定的,适用海关发现该行为之日实施的税率。

     

    十一、我司进口的电子零配件已有多年历史,前几天海关来核查,说是我们申报的价格涉及关联交易,要重新估价补税,请问如果要补税的话,海关如何确定起始日期,比如从什么时间开始补?

    答:海关根据所发现少征税款及漏征税款情况的不同,确定起始日期也不同:属于少征税款的,起始日是缴纳税款之日;属于漏征税款的,起始日是货物放行之日。

     

    十二、我司进口气体检测仪,海关认定我司归类有错,已上报税管中心,我司提交了材料,对方很强硬,要求必须补税,现在决定还没有下来,请问我司怎么办?

    答:商品归类专业技术性非常强,必须熟练地掌握与运用商品归类规则。对于商品归类有异议,应当向专业机构寻求帮助,做专业归类意见,以此作为支持和背书,向海关提出意见,提交详细的产品信息资料、归类意见、企业诉求。

     

    十三、因为疫情影响,我司生产受到很大影响,近期海关要求补税,是否可以申请延期缴纳?

    答:根据海关规定,企业因不可抗力或者在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情形下,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依法提供税款担保后,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十四、海关补税是否也适用海关税款担保制度?

    答:海关补征、追征税是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征税制度体系的组成部分,也是海关担保制度的覆盖范围,因此,适用海关税款担保制度。

     

    十五、我司申请加工贸易内销,海关通知要补缴税款,请问也适用一年期限吗,如果征收也要同时征收缓征利息吗?如何征收?

    答:适用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税款的,应当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海关发现漏征税款的,应当自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的规定。

    根据海关规定,加工贸易内销时海关对进口料件征收税款并补征税款利息,计息期限为料件申报进口之日起至补征税之日止。

    计算公式:应征缓税利息=应征税额×计息期限×缓税利息率/360适用的利息率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执行

    在此要注意的是,根据财政部公告2021年第38号2022年度继续暂免征收加工贸易企业内销税款缓税利息

    十六、我司进口医疗设备,海关通知要补三年税款,我司有异议,请问如果我司拒绝缴纳会有什么后果?

    答。如果有异议,可以按照海关规定,提起救济申请。但是,如果不执行海关征税决定,面临的后果将会是:

    1.海关征收滞纳金。企业、担保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由海关征收滞纳金。

    2.海关税收强制措施。企业、担保人自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三个月仍未缴纳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将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三)扣留并依法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海关采取强制措施时,对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3.海关税收保全措施。企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海关可以责令纳税义务人提供担保;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一)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义务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扣留纳税义务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4.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自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的海关将其认定为失信企业,承担失信企业的法律后果。

     

    十七、我司自查发现有几票一般贸易形式进口石材漏报了运费、等,涉及少缴税款1万多元,请问我司如果向海关主动披露,是否可行?另外,主动披露的话,是否海关还会要求缴纳滞纳金,还要不要处罚?

    答:关于上述问题答复如下:

    1.自查发现有少缴税款、主动向海关报明,没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补交税款即可。

    2.自查发现有少缴税款、有违反海关监管行为,向海关主动披露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一)在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二)在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后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10%以下,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且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3.关于滞纳金的缴纳,滞纳金基于海关征税决定,在企业没有违反规定的情况下,如果企业依照征税决定按期缴纳了补税款项,就不存在滞纳金缴纳问题。但是,在因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情况下,海关可以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从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属于企业可以申请减免滞纳金的情形,企业可以向海关提出减免申请,具体依据是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7号

    十八、我司履行了海关补税义务,补交了三年税款,但是有异议,想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因为复议没用,是海关自己受理、审查、决定,请问可以吗,救济提起的时限上有哪些要求?

    根据海关规定,纳税义务人、担保人对海关确定纳税义务人、确定完税价格、商品归类、确定原产地、适用税率或者汇率、减征或者免征税款、补税、退税、征收滞纳金、确定计征方式以及确定纳税地点有异议的,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向上一级海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对于海关补税决定有异议的,必须先提起行政复议,对于复议不服的,才能提起行政诉讼。具体时限要求如下:

    1.企业认为海关补税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补税决定的海关的上一级海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企业不服海关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海关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孙国东 责任律师 孙国东  / 兰迪深圳主任
    走私刑辩律师,进出口企业刑事合规,海关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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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国东律师执业证14403200110438891
      孙国东律师执业于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兰迪深圳主任。十五年海关工作经历,二十三年律师执业经历。首创“海关律师”,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https://www.customslawyer.cn/),并组建海关法律服务团队。兰迪海关法律服务一体化团队创始人。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        孙律师专注于海关、进出口领域法律服务,包括走私刑事辩护、逃避商检罪刑事辩护、骗取出口退税罪刑事辩护、海关行政处罚争议、关税争议解决、进出口企业合规等。
      1986年7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
      中国律师执业资格。
      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
      (https://www.customslawyer.cn/)、编纂“海关法库”,形成完整的海关与外贸法律体系。
      著述:《海关估价与纳税争议》 (与陈兵合著,于2024年1月由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发行); 《走私刑事辩护文 集》 (第一集、第二集);数百篇专业文章。
      中文、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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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箱:sgd@customslawyer.cnguodong sun@landing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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