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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文物进境出境海关政策及走私刑事责任之有问必答
    发布时间:2023-06-12 17:15:00  作者:孙国东  浏览:3790次

    近段时间以来,海关律师网接获来自国内外朋友的各类咨询,涉及文物进出境申报、涉案文物鉴定、出境鉴定、走私文物案件定性处罚等,本文对此进行归纳整理,统一予以解答,希望对大家有用。

    一、关于文物出境

    一问:你好,我朋友家里有几个祖传的文物古董,清代、民国的瓷器、剑、木器等,他想携带出境,请问海关规定是怎么样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规定,国有文物、非国有文物中的珍贵文物和国家规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不得出境;文物出境应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由原国务院文物部门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海关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

    二问:你好,我家传有一幅古代的画,因我在国外已定居,想携带出国,请问这是否属于文物,如何确定是否能够出境?

    答:根据《文物出境审核标准》,凡在1949年以前(含1949年)生产、制作的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原则上禁止出境。其中,1911年以前(含1911年)生产、制作的文物一律禁止出境。又根据《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文物如果要携带出境,必须经过审核,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标明文物出境标识,发放文物出境许可证。海关查验文物出境标识后,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

    三问:我有一位外国朋友在国内收集、购买了一些中国文物,想携带出境,请问如何办理相关出境手续?如果办不了的话,会被没收吗?

    答:文物如果要携带出境,应当提出申请,必须经文物出境鉴定机构审核,具体可以参阅《国家文物局关于审定文物出境鉴定机构团体资格的通知》([1994]文物文字第65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允许出境的决定。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并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标明文物出境标识。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应当从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口岸出境。海关查验文物出境标识后,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经审核不允许出境的文物,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发还当事人。

     四问:我国文物爱好者,由于已定居国外,我想把自己常年收集的文物携带出境,请问哪些文物是禁止出境的?如何才能防止贸然携带而被没收?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规定,国家规定的禁止出境文物有两种情形:

    一是国有文物、非国有文物中的珍贵文物。根据《文物保护法》,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其中,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二是国家规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

    五问:我自家有几张年代久远的前人亲属的肖像画像,请问能否携带出境?

    答:《文物出境审核标准》规定“凡在1949年以前(含1949年)生产、制作的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原则上禁止出境。其中,1911年以前(含1911年)生产、制作的文物一律禁止出境。”但是该标准指出:“属于本人或其亲属的肖像、影像、画像等不在此限”。

    六问:我在国内文玩、旧货市场淘到了不少书札,其中还有部分名人书札,请问能否携带出境?

    答:根据《文物出境审核标准》,一九一一年以前的书札禁止出境,其中属于名人书札的,一九四九年以前的禁止出境。

    二、关于文物进境

    七问:我司想开展文物保税展示,请问海关是否允许?

    海关允许开展海关特殊监管区、监管场所的保税展示业务,包括文物及文化艺术产品在内,均可开展此项业务。

    八问:我有文物要临时进境,参展后再出境,请问海关是否允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临时进境的文物,经海关将文物加封后,交由当事人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登记。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查验海关封志完好无损后,对每件临时进境文物标明文物临时进境标识,并登记拍照。临时进境文物复出境时,应当由原审核、登记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核对入境登记拍照记录,查验文物临时进境标识无误后标明文物出境标识,并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

    九问:你好,我是文物爱好者,近期在香港拍卖得到几幅字画,花了500多万元,想带回来收藏,以后若有机会,再拿出去拍,请问我带回来时要向海关报关吗?

    答:您所提的画作,如携带进境,远远超出了旅客进境行李物品自用合理数量的验放标准,因此,应当办理进口货物报关纳税手续,如实向海关申报品名、商品编码、数量、价格等。

    十问:我在国外淘到一些我国的文物,想运输回来,请问海关是否允许,要办理哪些手续?

    答:文物进境没有管理上的特别限制,但是海关按适用合理数量来办理验放手续,如果超出合理数量的,应当以进口货物方式予以征税放行。

    十一问:我开办了一个私人艺术馆,在国外收购中国文物,请问这些文物运回来是否可以免税?

    答: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号,对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以从事永久收藏、展示和研究等公益性活动为目的,以接受境外捐赠、归还、追索和购买等方式进口的藏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所在地直属海关对收藏单位提交的有关单证进行审核后,符合免税条件的,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进口地海关凭以办理有关免税进口手续。对于其它性质单位和个人进口文物的,目前暂无类似免税规定。此外,如果符合个人自用物品的条件,可以适用物品进境相关规定。

    三、关于走私文物

    十二问:我一位亲友走私国家三级文物被起诉,他走私的数量并不多,级别也不够高(才三级),请问这也属于文物走私犯罪的对象吗,其范围是什么?他可能被多少年?

    答: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走私文物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根据《文物保护法》,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国有文物、非国有文物中的珍贵文物和国家规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不得出境;但是依照本法规定出境展览或者因特殊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出境的除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三级文物二件以下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较轻”。属于“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三问:你好,我有一亲友携带文物出境,未经鉴定,结果被海关查到,经鉴定为二级文物,听说二级文物是珍贵文物,禁止出境,请问是否所有的珍贵文物都禁止出境?

    答:根据《文物保护法》,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国有文物、非国有文物中的珍贵文物和国家规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不得出境。根据此规定,所有的珍贵文物都是禁止出境的。

    十四问:在走私文物罪中的文物无法确定文物等级的情况下,如何进行定罪量刑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3号),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无法确定文物等级,或者按照文物等级定罪量刑明显过轻或者过重的,可以按照走私的文物价值定罪量刑。走私的文物价值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走私文物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文物价值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文物价值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十五问:出境文物有鉴定,涉案文物也有鉴定,请问文物出境鉴定与涉案文物鉴定有什么不同吗?

    出境文物鉴定是文物进出境鉴定机构对于出境文物是否能够携带出境而作出的鉴定意见,涉及到文物能否携带出境:可以携带出境的,发给文物携带出境许可证;不可携带出境的,不予签发许可证,文物发还申请人,并告知其不可携带出境。

    涉案文物,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办案机关办理文物犯罪刑事案件的文物。根据《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是指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组织文物鉴定评估人员,运用专门知识或者科学技术对涉案文物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评估并提供鉴定评估报告的活动。其鉴定评估的内容与结果是确定疑似文物是否属于文物,确定文物产生或者制作的时代,评估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确定文物级别,评估有关行为对文物造成的损毁程度,以及评估有关行为对文物价值造成的影响等。

    十六问:您好,我有一位亲友花了一万多元,从越南那边买了一些文物如汉五铢铜钱、唐元明清铜钱等,带到中国,结果被海关查获,现在正在鉴定之中,请问他会否构成走私文物罪?谢谢。

    答:走私文物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走私国家禁止出境的珍贵文物,而您所述的情况属于进境环节,不可能成为该罪的追究范围。如果存在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款的行为,可能涉嫌一般走私行为,受到海关行政处罚;如偷逃税款达到10万元的,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法规政策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文物出境审核标准

    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

    国家文物局关于审定文物出境鉴定机构团体资格的通知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


    孙国东 责任律师 孙国东  / 兰迪深圳主任
    走私刑辩律师,进出口企业刑事合规,海关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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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国东
       孙国东律师执业证14403200110438891
      孙国东律师执业于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兰迪深圳主任。十五年海关工作经历,二十三年律师执业经历。首创“海关律师”,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https://www.customslawyer.cn/),并组建海关法律服务团队。兰迪海关法律服务一体化团队创始人。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        孙律师专注于海关、进出口领域法律服务,包括走私刑事辩护、逃避商检罪刑事辩护、骗取出口退税罪刑事辩护、海关行政处罚争议、关税争议解决、进出口企业合规等。
      1986年7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
      中国律师执业资格。
      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
      (https://www.customslawyer.cn/)、编纂“海关法库”,形成完整的海关与外贸法律体系。
      著述:《海关估价与纳税争议》 (与陈兵合著,于2024年1月由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发行); 《走私刑事辩护文 集》 (第一集、第二集);数百篇专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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