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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界定及走私违法性分析
    发布时间:2023-08-16 10:10:56  浏览:1642次

    从非关税管理角度出发,我国对货物出口管理分为禁止出口、限制出口及自由出口三种形式的管理方式,出口许可证方式是限制出口的重要方式,是我国对外贸易管制的核心组成部分。本文以限制出口货物许可管理入手探讨、分析其中走私违法性问题。

    一、出口许可管理货物的范围

    我国出口许可证管理按有无配额,分为有出口配额的出口许可证管理、无配额的出口许可证管理两种方式。

    (一)有出口配额的出口许可证管理

    配额是指经过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由企业申请获得出口配额,在获得配额后,再申请出口许可证。在有出口配额的情况下(属于出口配额的货物),配额是出口许可的前置程序,也是必办手续,企业必须先申请配额。

    我国实行出口配额的商品分为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出口货物实行配额招标的出口货物前者,由申请企业凭商务部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商务部授权的其他省会城市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下达配额的文件和经营者的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签发出口许可证;后者,由申请企业凭商务部发布的中标经营者名单、中标数量、《申领配额招标货物出口许可证证明书》或者《配额招标货物转受让证明书》以及中标经营者的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签发出口许可证。

    在此要说明的是,配额证是出口许可证的前置程序,仅适用于有出口配额的情形,且无论是有无配额,凡属于出口许可证范围内的商品,均纳入《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实施出口许可证管理。

    (二)无配额的出口许可证管理

    无配额的出口许可证管理是指除了配额以外需要办理出口许可证的货物,这包括两部分:一是列入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的货物,二是列入《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货物。

    《出口许可证》:申请企业凭商务部批准文件及经营者的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签发出口许可证。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出口,凭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下发的批准文件和经营者的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签发出口许可证。

    《两用物项技术出口许可证》:商务部是全国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归口管理部门申请企业按相关两用物项管理规定向商务部门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商务部委托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统一管理、指导全国各发证机构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发证工作。如监控化学品出口,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商务部指定的单位,可以从事第一类监控化学品和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的进出口业务。被指定单位先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申请,并向商务部申领出口许可证

    二、出口许可证货物的管理属性

    根据我国《对外贸易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国家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对进出口货物采取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措施。《对外贸易法》授权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其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发布禁止、限制进出口的公告。其中限制出口的措施是针对出口货物而言。限制出口主要采取的是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经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许可,方可出口。

    根据《对外贸易法》,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制定、调整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技术目录。前文所述出口许可管理范围内货物,即是以目录形式发布。以目录形式发布国家限制出口货物,其特征有:
        (一)依法发布,依循规则。

    无论是《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还是《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都体现了以下特征:依法发布,即依据《对外贸易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发布;依循规则,即按照《对外贸易法》规定的发布形式、发布时间、发布程序进行。

    (二)目录形式、年度有效。

    无论是《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还是《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都体现了国家集中发布、年度有效的特点:所谓目录形式,即以目录形式罗列出来名录,公开公平,让企业一目了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所谓年度有效,即根据《货物出口许可管理办法》《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理办法》的规定,上述两个目录均发布于生效当年的上一年年底,适用于当年年度,其中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且有效期截止时间不得超过当年12月31日。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一年。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跨年度使用时,在有效期内只能使用到次年3月31日,逾期发证机构将根据原许可证有效期换发许可证。

    (三)条件严格,监督严厉。

    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出口前,要事先办理许可证,有些许可证在申请前还需要资质条件、提前预审批。办证后的使用,如《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理办法》规定,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仅限于申领许可证的进出口经营者使用。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不得买卖、转让、涂改、伪造和变造。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应在批准的有效期内使用,逾期自动失效,海关不予验放。

    (四)无证的不准出口。

    在货物出口时,海关要对出口许可证进行验证,凭证放行;在没有交验出口许可证时,海关不予放行。

    之所以强调以上特征,是因为非常有必要将之与其他出口许可证件、海关监管证件相区别开来,突出出口许可证限制出口之属性,同时与禁止出口属性相区别,突出其非自由出口、也不禁止出口之属性。

    三、出口许可管理货物违法出口之定性

    关于违法出口属于出口许可证范围的货物,从《海关法》的角度来说,有两种违法行为,一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二是走私行为。

    (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

    按《海关法》对于违法行为的定性,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但不构成走私行为的,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对于出口许可证而言,其中又可分为无证擅自出口行为和申报不实违法行为。

    1.无证擅自出口行为。无证擅自出口行为,是指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出口国家限制出口的货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许可证件此违法行为属于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因为其没有向海关不实申报行为,或者说企业如实向海关申报了品名、规格型号、数量等,只是没有办理出口许可证件。因而,海关的处理办法是:进出口货物不予放行,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

    无证擅自出口行为,从其本质上来说,不具有行政违法特性,没有社会危害性,因为申报主体大多出于不知情而出口了限制出口货物,或者对于出口货物的属性认知不够,以为不用办理出口许可证。《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此项设置,是因无证擅自出口行为是对国家出口限制管理规定的违反,因而推定其是违法行为。

    与此同时,《出口管制法》对于未经许可擅自出口两用物项的行为,也规定了罚则: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管制物项出口经营资格

    2.申报不实违法行为。出口许可证之申报不实违法行为是指企业出口申报时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影响出口许可证件管理的行为。涉出口许可证货物的申报不实由于发生在出口申报环节,因而属于海关管辖、处罚范围,其处罚后果是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

    (二)走私行为。

    走私行为,是指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的行为。走私行为分为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犯罪行为。而涉及出口许可证的走私行为,即逃避国家有关出境的限制性管理的行为。

    涉出口许可证的走私行为一般表现形式是(一)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出口许可证管理的限制出境的货物、物品出境之行为(二)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国家出口许可证管理的限制出境的货物、物品的行为。

    除此以外,涉出口许可证以走私行为论处的行为,是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载人员运输、收购、贩卖需出口许可证的国家限制出境的货物、物品,没有合法证明的行为

    1.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受行政处罚的走私行为。包括三种情形:虽然达到刑事责任追究标准,但是依法不予以追究之走私行为,达不到刑事责任追究标准的走私行为,依法不可能追究刑事责任的之走私行为。

    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之走私行为,即虽然已达到刑事责任追究标准,但是由于情节显著轻微、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如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海关缉私部门不移送审查起诉的走私案件。

    达不到刑事责任追究标准的走私行为,即虽然构成走私行为,但是由于达不到刑事责任追究标准,因而由海关作行政处罚。如走私出口麻黄碱(麻黄素)1000克以下该商品属于易制毒物品(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范围),由于达不到刑事责任追究标准,故由海关作行政处罚。

    依法不可能追究刑事责任的之走私行为,即不可能构成走私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依法不可能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意味着数额再大、社会危害性再大,也是行政违法,不可能构成刑事违法。如走私出口《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的所有商品,走私出口《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除属于走私犯罪对象(如易制毒,武器、弹药)以外的所有商品,均不是非涉税走私犯罪的犯罪对象,不能因没有出口许可证或违反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而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

    2.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犯罪行为,即应受刑事处罚的走私行为。就涉出口许可证走私犯罪而言,主要可能包括以下几个罪名:(一)走私武器、弹药罪。由于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含有武器、弹药具体种类,其犯罪对象可以对照该目录,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税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的有关规定确定。走私制毒物品罪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含有大量易制毒物品,如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等,如果涉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走私的情况下,以走私制毒物品罪定性处罚。(三)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含有大量遗传物质和基因修饰生物体非法运送、邮寄、携带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即构成此罪

    四、结束语

    掌握出口许可证制度的法律体系,才能正确理解与运用出口许可证及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的范围、性质,也为涉嫌走私违法行为进行准确定性奠定了基础。


    孙国东 责任律师 孙国东  / 兰迪深圳主任
    走私刑辩律师,进出口企业刑事合规,海关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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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国东
       孙国东律师执业证14403200110438891
      孙国东律师执业于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兰迪深圳主任。十五年海关工作经历,二十三年律师执业经历。首创“海关律师”,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https://www.customslawyer.cn/),并组建海关法律服务团队。兰迪海关法律服务一体化团队创始人。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        孙律师专注于海关、进出口领域法律服务,包括走私刑事辩护、逃避商检罪刑事辩护、骗取出口退税罪刑事辩护、海关行政处罚争议、关税争议解决、进出口企业合规等。
      1986年7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
      中国律师执业资格。
      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
      (https://www.customslawyer.cn/)、编纂“海关法库”,形成完整的海关与外贸法律体系。
      著述:《海关估价与纳税争议》 (与陈兵合著,于2024年1月由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发行); 《走私刑事辩护文 集》 (第一集、第二集);数百篇专业文章。
      中文、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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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箱:sgd@customslawyer.cnguodong sun@landing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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