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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讲座回顾 | “走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行为的认定与判别
    发布时间:2023-07-31 13:24:00  作者:吴欣潼  浏览:2003次

    2023728日下午14:30-15:30“海关法是宝藏”系列讲座第三期在深圳顺利举行,兰迪海关事务部孙国东律师开展了题为“走私刑事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之正解”的讲座,从以下四个方面对走私刑事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进行分析。

    第一部分,孙国东律师解读了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之范围,提出了认定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的三个标准,即目录标准临时决定标准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而关于“国家限制进出口的物品”的判断,则需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以及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有关问题解释的公告进行判断。

    第二部分,孙国东律师解析了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之许可方式。孙国东律师指出,在涉及货物的限制性管理方式上,主要采取许可证管理,包括但不限于配额管理、许可证管理,体现为不同形式的许可证件;而在涉及物品的限制性管理方式上,除了个别采用许可方式外,其他都是直接采用数量限制但是不发许可证的形式。

    第三部分,孙国东律师剖析了“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走私犯罪的条件,分析了走私行为与走私犯罪之间存在包含关系、平行关系两种关系形态,并指出几个关于走私行为由行入刑的具有代表性的错误说法。

    第四部分,孙国东律师阐明了“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定罪处罚问题。孙国东律师从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等四个具体罪名出发开展论证,指出从《走私适用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得不出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走私行为的,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罪名定罪处罚的结论。

    讲座的最后,孙国东律师还就与会人的提问进行解答,讲座至此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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