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向深圳海关申报进口多批润滑油,并依据所提供的原产证书享受协定优惠税率。事后,经海关核查该原产地证书非官方签发,进口报关单上的原产地申报不实。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已经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深圳海关依法对其进行了罚款处理。
海关律师提示: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依照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的公告)的规定,执行适用裁量基准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以及从重行政处罚。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海关事务顾问,于2019年获得中国律师资格,高级企业合规师,国际认证项目管理师(PMP);
15年欧美跨国企业供应链进出口管理经验,亚太区贸易合规管理经验;擅长全球出口管制应对,贸易市场准入准出,亚太区海关进出口合规审查;
2022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深耕于走私犯罪辩护、海关稽查应对和海关行政处罚处理等专门领域,曾多次跟随团队律师参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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