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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晶圆价格申报不实被海关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4-03-12 14:30:00  作者:韩逸航  浏览:136次


    据海关总署网站发布的公开处罚决定,2020年8月9日至2023年8月8日,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晶圆等货物,共计155票报关单涉嫌漏报运保费。本案涉案货物价值人民币182.82万元,当事人应纳税款人民币63.18万元,漏缴税款人民币21.03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3.16万元。

    海关律师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且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如存在漏报等报错行为,可能面临补税或者海关行政处罚;如存在伪报价格等逃避海关监管行为,可能构成走私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对于进口晶圆等科技型企业,应当着重注意协助费用、特许权使用费等是否应当、是否已经计入了完税价格,以免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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