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第383号,免税不作价设备在监管期间,加工贸易经营单位要在每年的一月份分别向外经贸主管部门和主管海关书面报告免税不作价设备使用情况,海关要定期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