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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驻人员什么情况下可重新申请进境机动车辆?
    发布时间:2009-09-23 09:17:00  浏览:986次
    问: 我公司一外籍常驻人员,他几年前从本国购进的自用小轿车在前几日一次事故中被严重损毁,无法再用了。他便想再申请进境一台,这种情况下行不行?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进境机动车辆因事故、不可抗力等原因遭受严重损毁或因损耗、超过使用年限等原因丧失使用价值,经报废处理后,常驻人员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辆注销证明,经主管海关同意办理机动车辆结案手续后,可重新申请进境机动车辆1辆。据此,王某在办理相关手续后是可以重新申请进境一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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