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外商独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用征免税证明进口的免税设备是否是外商提供不作价设备,是否适用海关对不作价设备解除监管的规定?谢谢!
答: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在投资总额以及经批准追加的投资额内进口的货物,可以享受海关给予的减免税优惠,在投资总额内凭海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进口的免税设备属于特定减免税设备。而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指与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开展加工贸易(包括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的加工贸易)的外商,以免费即不需经营单位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或差价偿还方式,向经营单位提供的加工生产所需设备。因此特定减免税设备不适用海关对不作价设备解除监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