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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监管期内的设备转移事宜
    发布时间:2010-01-20 08:42:48  浏览:1353次
    问:我司是上海一家进料加工企业,现我司拟将一批减免税进口设备转给苏州一家同样享有进口减免税设备优惠的进料加工企业,设备监管期为5年,已经使用了2年;请问应该办理什么手续?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将进口减免税货物转让给进口同一货物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具体流程请参阅海关律师网“办事流程”栏“申请减免税货物结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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