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我司是保税区的一家外资企业,我司进口的货物放在保税区,然后再买到国内的企业。现在海关不以我司进口时的价格为基础征税,说要以我司与国内企业的成交价格来征税,请问这种做法有法律依据吗?
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48号),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等区域、场所进入境内,需要征税的货物,海关应当参照该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以从上述区域、场所进入境内的销售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除外。如果前款所述的销售价格中未包括上述区域、场所发生的仓储、运输及其他相关费用的,应当按照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予以计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