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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来西亚使用中国原材料加工的成品出口到中国适用协定税率吗?
    发布时间:2011-11-22 08:44:15  浏览:1182次
    问:我司在马来西亚设有子公司,从中国出口零配件到马来西亚组装,然后再进口到中国。在马来西亚的加工增值约百分之三十,我们了解到中国与东盟的原产地规定,增值应达到40%才能获得原产地。所以我想知道我们的产品进口时是适用最惠国税率还是协定税率?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9号), 除另有规定外,原产于中国的货物或者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东盟成员国原产货物在其他东盟成员国境内被用作制造、加工其他制成品,最终制成品的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分累积值不低于40%的,该货物应当视为原产于制造或者加工该最终制成品的东盟成员国境内。据此,贵司是使用中国原材料来加工,所以成分累积值已不低于40%,应可以申请原产地证、申报适用协定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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