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海关律师。我有个朋友他的父亲被海关抓了,他是走私团伙中的一员,但不是走私团伙的头目和也不是主要负责人,他们利用渔船走私油,其中有成品油也有香港地区的免税“红油”,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我发现他们所涉及的罪名都不太相同,请问走私成品油与走私红油所触犯的罪名是一致的吗?
答:您好。罪名是以犯罪客体的性质和分类来确定的,“红油”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而成品油属于自由进出口货物的应税货物(普通货物、物品)。在认定属于走私行为的情况下,走私“红油”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走私成品油的,个人偷逃应缴税款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单位偷逃应缴税款数额达到25万元以上的,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如需法律帮助,请联系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海关部,电话0755-83679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