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海关法》,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货物的,按走私论处。走私货物无法没收的,追缴等值价款。您所述情况要结合具体情节才能判断。如需帮助,请与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海关部联系,电话:0755-83679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