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您好。尽管他所雇的人每次带的物品都正常通关了,但是以“物品”入境有一个前提就是必须是个人自用的物品,不能用于销售。您所说的情况,应以“货物”形式向海关申报,并交纳相关税款。您哥已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如需法律服务,请联系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海关部,电话0755-83679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