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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走私奢侈品却按货物来计算偷逃税款吗?
    发布时间:2012-06-25 08:57:03  浏览:1071次
    问:一个香港朋友帮人从香港带一些LV、GUCCI等名贵箱包到大陆,到了大陆后交给一个指定的人员,就是赚点辛苦费,并没有嫌差价的。每次都没有超量,都是以个人物品进来的。后来我这个朋友被抓了,有个记帐本记录她带货的数量。现在海关按着走私货物来计算税款,六万多元,如果按物品的话就低于5万了。所以我想问一下,个人走私也按货物来计税,海关这样做有没有问题?

    答:您好。计核偷逃偷税款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强的的海关事务。海关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计算偷逃税款的;走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辩护人对海关出具的《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有异议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重新核定的申请,经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由原送核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划定的程序重新核定。货物与物品的差别在于货物具有经营性,物品不具有经营性。如果个人以携带的方式将商品带入境之后用于销售的话,应按货物来看待。如需进一步的法律服务,请联系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海关部,电话0755-83679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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