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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港快件进口电子产品是否构成走私?
    发布时间:2013-03-14 08:51:42  浏览:713次
    问:您好。我朋友在香港采购电子产品,然后让快件公司进口,一般是按公斤收代理费(包括运费和税)。我在国内负责收货,请问我们这样运作会不会构成走私犯罪?我只是负责收货,可以防范法律风险吗?

    答:您好。包税包运费是国际贸易交易中对于税收、运费的约定条款,其本身的约定运作与是否违法走私没有必然关系。判断走私的依据与标准是行为人是否有逃避海关监管规定之行为、有无偷逃应缴税款之故意。如需进一步的法律服务,请联系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海关部,电话0755-83679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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