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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走私货物已缴增值税应否从走私偷逃税额中扣除?
    发布时间:2013-03-22 08:51:35  浏览:797次
    问:您好。我朋友的公司因为走私进口汽车配件被海关刑事拘留了。现在海关计出偷逃税款,包括关税、增值税。我想请教一下,涉案企业在国内销售时已经交了增值税,为何还要计入偷逃税款总额?这样是否重复计算了?另外,可否请专业律师质疑其计算的税款正确性?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走私犯罪嫌疑人为出售走私货物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缴纳增值税,是其走私行为既遂后在流通领域获违法所得的一种手段,属于非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走私犯罪嫌疑人因出售走私货物而实际缴纳走私货物增值税的,在核定走私货物偷逃应缴税额时,不应当将其已缴纳的增值税额从其走私偷逃应缴税额中扣除。计核偷逃税款涉及到归类、价格、原产地、货物的新旧程度等,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司法鉴定程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辩护人对海关出具的计核证明书有异议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重新核定的申请。如需要专业律师的帮助,请联系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海关部,电话0755-83679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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