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在一起棉花走私案件中,检察官认为尽管走私的棉花有关税配额证,但认为走私棉花有走私专门适用的税率,即《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走私进口关税配额农产品,按关税配额量外进口适用的税率计算偷逃税金额”,那是不是说有专门的走私犯罪适用的税率呢?
答:您好。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所偷逃的税款是“应缴税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规定应缴税额以走私行为实施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计算。也就是说,走私所能偷逃的税款只能是正常报关时所应当缴纳的税额,不存在“走私专门适用的税率”,这是公诉人对《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错误理解所致。更多解释可以参阅中国海关律师网《 加工贸易走私棉花案件关税配额税率法律适用的热点访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