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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与其他公司共同走私如何定罪?
    发布时间:2017-02-09 09:51:49  浏览:1472次

    问:您好,个人与他人的公司合作,由公司提供便利条件实施伪报走私,此时是按个人走私还是按单位走私的标准定罪?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关于单位与个人共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的处理问题,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共同走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对共同走私所偷逃应缴税额负责。已经达到个人走私犯罪起刑点但未达到单位犯罪起刑点,单位起主要作用的,对单位和个人均不追究刑事责任;个人起主要作用的,对个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无法认定单位或个人起主要作用的,对个人和单位分别按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的标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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