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个人与他人的公司合作,由公司提供便利条件实施伪报走私,此时是按个人走私还是按单位走私的标准定罪?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关于单位与个人共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的处理问题,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共同走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对共同走私所偷逃应缴税额负责。已经达到个人走私犯罪起刑点但未达到单位犯罪起刑点,单位起主要作用的,对单位和个人均不追究刑事责任;个人起主要作用的,对个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无法认定单位或个人起主要作用的,对个人和单位分别按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的标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