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我朋友因涉嫌走私被检察院提起公诉,现法院不久就要开庭审理了,我们发现作为起诉我朋友的证据之一QQ聊天记录有删减的情况,请问这样还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吗?谢谢。
答: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第九十四条,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的;(二)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