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律师答疑 > 走私犯罪
    如何判断购买走私中主观上存在“明知”?
    发布时间:2018-03-26 10:27:47  浏览:2152次

    走私犯罪/问题描述:您好,我朋友他大伯因涉嫌购买走私货物被刑事立案,我听人说构成购买走私需满足主观知道是走私货物仍直接购买,我想知道的是如何判断购买人主观上存在“明知”?谢谢。


    中国海关律师网/走私辩护专业律师:您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走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从事的行为是走私行为。您的问题需具体研究案件情况,例如有无微信、邮件、短信等书证材料体现购买人知道其购买的货物是走私货物等。


    延伸阅读:

    “五、关于走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故意的认定问题

    行为人明知自已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进出境货物、物品的应缴税额,或者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应认定为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
        走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从事的行为是走私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
        (二)用特制的设备或者运输工具走私货物、物品的;
        (三)未经海关同意,在非设关的码头、海(河)岸、陆路边境等地点,运输(驳载)、收购或者贩卖非法进出境货物、物品的;
        (四)提供虚假的合同、发票、证明等商业单证委托他人办理通关手续的;
        (五)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出)口的应缴税额委托他人代理进(出)口业务的;
        (六)曾因同一种走私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七)其他有证据证明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

     

    “第一百五十五条 【以走私罪论处的间接走私行为】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