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犯罪/问题描述:我司是一家香港母公司(A)在内地成立的独资企业(B),母公司以P价格向美国采购了一批大宗农业产品。后来该种农产品国际市场价格下跌较大,故以低于P的价格R卖给我司。我司以R价格向海关申报,海关在一次例行稽查发现这一情况之后,准备以低报价格走私为由移送给缉私局刑事立案侦查。我们认为尽管由于进口货物国际市场价格下跌,向海关申报的价格低于原来的成交价格应属正常行为,不应定性为走私,请问我们的理解对吗?
中国海关律师网/走私犯罪专业辩护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且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且按照该办法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就您所述情况而言,《完税价格办法》规定的成交价格系指你司与香港母公司之间的成交价格,而不是香港母公司与美国公司之间的成交价格。你司向海关申报的价格不低于R价格,且无法否定香港母公司作为一家独立的交易主体,则不能以R低于P就认定为低报价格走私。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相关条文
“第五条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且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第六条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符合本章第二节规定的,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且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方法审查确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二)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三)倒扣价格估价方法;
(四)计算价格估价方法;
(五)合理方法。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后,可以提出申请,颠倒前款第三项和第四项的适用次序。
第七条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且按照本章第三节的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
第八条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不予限制,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的限制、对货物销售地域的限制和对货物价格无实质性影响的限制除外;
(二)进口货物的价格不得受到使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者因素的影响;
(三)卖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因买方销售、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而产生的任何收益,或者虽然有收益但是能够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做出调整;
(四)买卖双方之间没有特殊关系,或者虽然有特殊关系但是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