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律师答疑 > 关税征管
    海关补征税款的起始日期是如何确定的?
    发布时间:2018-05-07 09:48:12  浏览:2538次

    问题描述:您好,我司进口的电子零配件已有多年历史,前几天海关来核查,说是我们申报的价格涉及关联交易,要重新估价补税,请问如果要补税的话,海关如何确定起始日期,比如从什么时间开始补?谢谢。


    中国海关律师网:海关根据所发现少征税款及漏征税款情况的不同,确定起始日期也不同:属于少征税款的,起始日是缴纳税款之日;属于漏征税款的,起始日是货物放行之日。

     

    延伸阅读:

    “第六十六条  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税款的,应当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海关发现漏征税款的,应当自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

    第六十七条  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税款的,海关应当自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漏征税款的,海关应当自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海关除依法追征税款外,还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至海关发现违规行为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海关监管货物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应当自纳税义务人应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且自应缴纳税款之日起至海关发现违规行为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前款所称“应缴纳税款之日”是指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生之日;该行为发生之日不能确定的,应当以海关发现该行为之日作为应缴纳税款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