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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私朝鲜煤炭会被判的很重吗?
    发布时间:2020-02-03 10:33:00  浏览:13011次

    问题描述: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关于进口朝鲜煤炭的事宜,我朋友在前年因进口了朝鲜煤炭被海关查了,说是涉嫌走私,当时查的还有很多人,我朋友涉及的数量大概有几千吨,现在快要起诉到法院了,不知道对于这种案件法院会被判的很重吗?谢谢。


    中国海关律师:您好,2017年2月,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发布2017年第12号公告,决定暂停从朝鲜进口煤炭;2017年8月,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发布2017年第40号公告,决定全面禁止从朝鲜进口煤炭。因此,您朋友涉嫌的罪名应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但无论是定罪还是量刑,都要综合考虑案件事实、证据、有无法定或酌定的量刑情节等,您所述的情况可能还包括对货物违禁性质的界定。

     

    延伸阅读:

    第十一条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走私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五株以上不满二十五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十株以上不满五十株,或者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二)走私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或者未命名的古生物化石不满十件,或者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十件以上不满五十件的;

    (三)走私禁止进出口的有毒物质一吨以上不满五吨,或者数额在二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

    (四)走私来自境外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或者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的;

    (五)走私木炭、硅砂等妨害环境、资源保护的货物、物品十吨以上不满五十吨,或者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六)走私旧机动车、切割车、旧机电产品或者其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或者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未达到本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重大动植物疫情等情形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走私数量或者数额超过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的;

    (二)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重大动植物疫情等情形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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