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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主已提供了真实成交价的情况下还会构成走私共犯?
    发布时间:2020-07-13 19:13:47  浏览:1497次

    问题描述:您好,我亲戚开了一家加工电子产品的公司,他公司的电子元件基本都是委托别人进口的,近期听说代理公司在进口的过程中低报了价格涉嫌走私,我亲戚在委托的时候已经把实际采购价给到代理公司了,请问像这种情况我亲戚的公司还会涉嫌走私吗?谢谢。


    中国海关律师网: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通谋必须满足主观上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如果您亲戚不知道代理公司是以何种方式申报进口,不会构成走私共犯。


     

    延伸阅读:

    十五、关于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与走私罪犯通谋”的理解问题

      通谋是指犯罪行为人之间事先或者事中形成的共同的走私故意。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通谋:

      (一)对明知他人从事走私活动而同意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海关单证,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

      (二)多次为同一走私犯罪分子的走私行为提供前项帮助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

     

     


    韩逸航 责任律师 韩逸航  / 兰迪海关部
    海关稽查律师、贸易准入合规、海关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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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律师
      韩逸航

      兰迪海关部成员,中国律师资格,法律硕士。广东省劳动争议调解员资格,深圳市福田区人民调解员资格。2017年起从事政府法律服务工作,在福田区人民调解员技能大赛中获得个人三等奖。

      2020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专注于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关税筹划和争议解决、商品归类、海关稽查、进出口合规、跨境电商等法律服务。跟随指导律师及团队律师办理多起疑难复杂海关刑事、海关与涉外行政案件,多次取得取保候审、不移送审查起诉、不起诉等良好办案效果。

      韩逸航乐于研究特别疑难复杂案件,秉持对客户负责、对专业负责,尽心、尽力办好每一个案件。

      联系电话:13352976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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