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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关于对海南、云南两省边境贸易进口水果征税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04]55号
    发布时间:2004-06-26 06:00:00  来源:  浏览:2097次
    海关总署关于对海南、云南两省边境贸易
    进口水果征税问题的通知
    (2004年3月9日 署税发[2004]55号)

    海口、昆明海关:
      关于海南、云南两省边境贸易进口水果的税收问题,我署曾以《关于海南、云南省边境贸易进口水果税收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03]163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边境贸易进口水果属于必须照章征税的20种商品范围,不得以任何理由办理减税。海南、云南两省也就有关问题请示国务院。近日,财政部在致我署的《关于海南省、云南省边境贸易进口水果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4]2号)中称,经国务院批准,海南省、云南省边境贸易进口水果的税收问题继续按《通知》执行,即自2003年5月30日起,对海南、云南两省边境贸易进口水果应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同时对《通知》下发前短征的税款不再追缴。
      以上请遵照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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