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对海南、云南两省边境贸易进口水果征税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04]55号
发布时间/2004-06-26 06:00:00   浏览/2226次   打印
海关总署关于对海南、云南两省边境贸易
进口水果征税问题的通知
(2004年3月9日 署税发[2004]55号)

海口、昆明海关:
  关于海南、云南两省边境贸易进口水果的税收问题,我署曾以《关于海南、云南省边境贸易进口水果税收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03]163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边境贸易进口水果属于必须照章征税的20种商品范围,不得以任何理由办理减税。海南、云南两省也就有关问题请示国务院。近日,财政部在致我署的《关于海南省、云南省边境贸易进口水果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4]2号)中称,经国务院批准,海南省、云南省边境贸易进口水果的税收问题继续按《通知》执行,即自2003年5月30日起,对海南、云南两省边境贸易进口水果应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同时对《通知》下发前短征的税款不再追缴。
  以上请遵照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