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会员登录
/
注册
法律服务
简体
/
繁体
手机版
English
走私刑事辩护
关税纳税争议(征免 商品归类 估价 原产地)
海关扣货与行政处罚争议
海关现场应急处置咨询
首页
关于我们
网站发布
海关法库
海关律师答疑
海关律师说法
海关律师案例
海关处罚决定
归类决定
单耗标准
小视频
法律服务
全站检索
海关法库
海关律师答疑
海关律师发布
海关律师说法
海关律师说案
海关律师案例
海关律师网
>
海关法库
>
对外贸易管理
>
外汇与跨境支付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汇发[2003]47号)
发布时间:2003-06-25 06:00:00 来源: 浏览:2150次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汇发[2003]4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87号)及《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完善外汇账户管理,规范操作,简化手续,国家外汇管理局拟定了《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 见附件)。现将《规程》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规程》适用于已使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地区和未使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地区。
二、对《规程》中列明的有关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业务的各个项目,各外汇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应当认真审核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外汇局应做好事后的跟踪和核查工作。
三、各外汇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各项业务审核时,应当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明确指明复印件的除外),并留存复印件3年备查。
四、各外汇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应按《细则》和《规程》要求及时报送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有关信息。
五、本《规程》从2003年4月15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按本《规程》规定执行。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支局、外汇指定银行(包括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属分支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附件:《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00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
┃ 项 目 │ 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
┃境内机构│1.《中华人民共和 │外汇局审核材料: │1. 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境内机 │1. 境内机构申请开立下列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外汇局可 ┃
┃经常项目│国外汇管理条例》 │1. 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构,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以按照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为其核定 ┃
┃外汇账户│2.《结汇、售汇及 │申请书 │(1)经有权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具有涉外 │账户限额: ┃
┃的开立 │付汇管理规定》 │2. 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 │经营权或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1)境外汇入需原币划转境内个人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
┃ │3.《境内外汇账户 │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2)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外汇收入。 │如国际邮政汇兑外汇账户、纯劳务外汇账户; ┃
┃ │管理规定》 │3. 有权管理部门颁发的涉 │2. 有经常性的外汇收入的境内机构可以开 │(2)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的罚没款、暂扣款和专项收缴款 ┃
┃ │4.《国家外汇管理 │外业务经营许可证明原件和 │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但有一次性、个别的 │外汇账户; ┃
┃ │局关于进一步调整 │复印件,或者《外商投资企 │外汇收入的境内机构原则上不可以开立经常 │(3)因外汇局实行特殊管理方式而开立的外汇账户,如免 ┃
┃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业外汇登记证》,或者有关 │项目外汇账户。 │税品外汇账户、远洋渔业外汇账户; ┃
┃ │管理政策有关问题 │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证明材 │3. 如确实需要,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的罚 │(4)临时开立的外汇账户,如大型国际会议、运动会、博 ┃
┃ │的通知》(汇发[ │料(如涉外收入申报单,或 │没款、暂扣款和专项收缴款可以开立外汇现 │览会、展览会等需开立外汇账户的; ┃
┃ │2002]87号)和《 │者结汇水单和收账通知) │钞账户。 │(5)具有单方面转移性质,收款单位为境内非盈利性机构 ┃
┃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 │4. 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 │4.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收入范围 │的外汇账户,如捐赠、援助外汇账户。 ┃
┃ │外汇账户管理实施 │和复印件 │为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支出范围为经常项目 │2. 境内机构申请开立前一条款规定以外的经常项目外汇账 ┃
┃ │细则》(以下简称 │5. 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外汇支出及经外汇局核准的资本项目外汇支 │户,包括旅游项下外汇账户、承包工程项下外汇账户,加工 ┃
┃ │《细则》) │ 开户金融机构审核材料: │出;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经常项目外汇账 │贸易企业、从事货运代理企业开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外 ┃
┃ │ │开户所在地外汇局核发的 │户的收支范围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进行核 │汇局均应当按照《细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为其核 ┃
┃ │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 │定。 │定账户限额。 ┃
┃ │ │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 │5. 境内机构同时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 │3. 开户程序 ┃
┃ │ │要项为“账户开立”) │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 外汇局审核境内机构提交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申请材┃
┃ │ │ │时,应当分别开立。 │料,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 ┃
┃ │ │ │6. 境内机构在同一开户金融机构同一营业网点开立相同 │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要项为“账户开立”)。 ┃
┃ │ │ │性质、不同币种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无须经外汇局另行│ 境内机构凭外汇局核发的核准件到开户金融机构开立经常项┃
┃ │ │ │核准,但应纳入境内机构在该营业网点已经外汇局核准的│目外汇账户。已使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地区,开户金融┃
┃ │ │ │原有核准件下统一管理。 │机构为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须于开户后次日通┃
┃ │ │ │7. 境内机构在不同金融机构或者同一金融机构不同营业 │过“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将开户信息传送到外汇局。 ┃
┃ │ │ │网点开立相同性质、不同币种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者在│ 未使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地区,开户金融机构为中资┃
┃ │ │ │同一开户金融机构同一营业网点开立不同性质的经常项目│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应将“国家外汇管理局经┃
┃ │ │ │外汇账户均需外汇局核准。 │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 (核准件要项为“账户开立”)第四 ┃
┃ │ │ │8. 境内机构办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与境外法人和自然人 │联交开户的中资境内机构。中资境内机构应当在开户之日起10┃
┃ │ │ │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离岸账户间外汇资金划转,应当按│个工作日内,将该核准件第四联报开户所在地外汇局,并申领┃
┃ │ │ │照向境外付汇或从境外收汇,凭《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外汇账户使用证》。 ┃
┃ │ │ │规定》及其他有关外汇管理规定中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 未使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地区,开户金融机构为外商┃
┃ │ │ │单据办理,开户金融机构应当按照《结汇、售汇及付汇管│投资企业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应当将开户信息如实填写┃
┃ │ │ │理规定》及其他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审核有效凭证和商业│在《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的相应栏目内,开户金融机构┃
┃ │ │ │单据。 │应当在每月初起5个工作日内,将“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 ┃
┃ │ │ │9.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在外汇局核定的经常项 │外汇业务核准件” (核准件要项为“账户开立”)第四联报开 ┃
┃ │ │ │目外汇账户限额以内的,可以结汇,也可以存入其经常项│户所在地外汇局。 ┃
┃ │ │ │目外汇账户,超出外汇局核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的│4. 同一境内机构在不同开户金融机构开立的相同性质经 ┃
┃ │ │ │外汇收入必须结汇。 │常项目外汇账户之间可以相互划转外汇资金,但汇出金融 ┃
┃ │ │ │10.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余额超出经常项目外汇账│机构必须在汇出凭证备注栏中加注账户性质,以供汇入金 ┃
┃ │ │ │户限额后,开户金融机构应当通知境内机构办理结汇手 │融机构审核。汇入金融机构必须将汇入的外汇资金纳入境 ┃
┃ │ │ │续。境内机构未及时办理结汇手续的,开户金融机构有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管理。 ┃
┃ │ │ │在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余额超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
┃ │ │ │限额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强制为其办理超限额部分外汇结│ ┃
┃ │ │ │汇手续,并在结汇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该境内机构。 │ ┃
┗━━━━┷━━━━━━━━━━┷━━━━━━━━━━━━━━━━━━━━━━┷━━━━━━━━━━━━━━━━━━━━━━━━━┷━━━━━━━━━━━━━━━━━━━━━━━━━━━┛
附件: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
┃项目 │ 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
┃境内机构│1.《中华人民共和 │开户所在地外汇局审核材料: │1. 境内机构原则上应在注册地开户, │1. 境内机构因经营需要在注册地以外开立经常项目外汇 ┃
┃异地经常│国外汇管理条例》 │1. 注册地外汇局核发的“国家外 │确因经营需要可在注册地以外开立经常 │账户的,应当在注册地外汇局备案,持注册地外汇局的 ┃
┃项目外汇│2.《结汇、售汇及 │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 │项目外汇账户。外汇局应审核境内机构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要 ┃
┃账户的开│付汇管理规定》 │件”(核准件要项为“异地开户备 │异地开户的必要性、合理性。 │项为“异地开户备案”)及规定的材料向开户所在地外汇 ┃
┃立 │3.《境内外汇账户 │案”) │2. 异地账户是以跨地市作为界定标 │局申请,凭开户所在地外汇局核发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经 ┃
┃ │管理规定》 │2. 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申请书 │准,即同一个地级市范围内视为同城; │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要项为“账户开立”),到┃
┃ │4.《国家外汇管理 │3. 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有效 │跨地市的视同异地。 │开户金融机构办理开户手续。开户所在地外汇局必须及时将境┃
┃ │局关于进一步调整 │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3.审核注册地外汇局核发的“国家外 │内机构的有关开户信息书面告知注册所在地外汇局。 ┃
┃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4. 有权管理部门颁发的涉外业务 │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 │2. 境内机构非法人性质的分公司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
┃ │管理政策有关问题 │经营许可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或者 │( 核准件要项为“异地开户备案”) │时,如其拥有独立的组织机构代码,可以直接向其经营所 ┃
┃ │的通知》(汇发[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或 │真实性和一致性。 │在地外汇局申请,经营所在地外汇局应当按照《细则》规 ┃
┃ │2002]87号)和《 │者有关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证明材 │4. 开立条件: │定进行核准并核定账户限额;如其没有独立的组织机构代 ┃
┃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 │料(如涉外收入申报单,或者结汇 │(1)经有权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具有 │码,则应当由其总公司向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备案,持总公 ┃
┃ │外汇账户管理实施 │水单和收账通知) │涉外经营权或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司注册所在地外汇局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 ┃
┃ │细则》 │5. 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和复印 │(2)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外汇收 │务核准件”(核准件要项为“异地开户备案”)及《细 ┃
┃ │ │件 │入。 │则》规定的材料按规定向经营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凭经营 ┃
┃ │ │6. 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5.有经常性的外汇收入的境内机构可 │所在地外汇局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 ┃
┃ │ │ │以开立异地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但有一 │件”(核准件要项为“账户开立”)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 ┃
┃ │ ├──────────────────────┤次性、个别的外汇收入的境内机构原则 │开户手续;如境内机构对其分公司账户限额实行统一管理 ┃
┃ │ │开户金融机构审核材料: │上不可以开立异地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的,其非法人性质分公司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由其总 ┃
┃ │ │开户所在地外汇局核发的“国家外 │ │公司确定,外汇局按照总公司确定的账户限额为其核定经 ┃
┃ │ │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 │ │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 ┃
┃ │ │件”(核准件要项为“账户开 │ │3. 境内机构开立的异地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由开户地外 ┃
┃ │ │立”) │ │汇局进行监管。异地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由开户地外 ┃
┃ │ │ │ │汇局根据该境内机构在当地上年度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系统 ┃
┃ │ │ │ │中统计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核定,上年度无经常项目外汇 ┃
┃ │ │ │ │收入的,外汇局可以为其核定初始限额,原则上不超过等 ┃
┃ │ │ │ │值10万美元,并纳入开户地的地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总限额。┃
┃ │ │ │ │4. 注册地外汇局应做好境内机构异地开户情况的登记, ┃
┃ │ │ │ │对开户地外汇局反馈的有关异地开户信息妥善保管。 ┃
┗━━━━┷━━━━━━━━━━┷━━━━━━━━━━━━━━━━━━━━━━┷━━━━━━━━━━━━━━━━━━━━━━━━━┷━━━━━━━━━━━━━━━━━━━━━━━━━━━┛
附件: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
┃项目 │ 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
┃境内机构│1.《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汇局审核材料: │1.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限 │1. 外汇局核准境内机构的开户申请时,应当为境内机构开立 ┃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条例》 │1.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系统 │额,按照其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 │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核定限额,并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
┃外汇账户│2.《结汇、售汇及付 │中统计的境内机构经常项目 │20%核定。 │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要项为“账户开立”)中注明。┃
┃限额的核│汇管理规定》 │外汇收入 │2. 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经常项目 │2.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统一采用美元核定,境内 ┃
┃定 │3.《境内外汇账户管 │2. 境内机构提供的涉外收 │外汇账户,其限额按照上述特殊来源外 │机构开立其他币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其限额由外汇局按开┃
┃ │理规定》 │入申报单,或者结汇水单和 │汇收入的100%核定。 │户当期适用的内部统一折算率折算。 ┃
┃ │4.《国家外汇管理局 │收账通知记录的经常项目外 │3. 符合规定条件,但上年度无经常项 │3.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内资金因汇率波动而引起的超 ┃
┃ │关于进一步调整经常 │汇收入 │目外汇收入的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 │限额情况,应按《细则》有关规定办理超限额结汇手续。 ┃
┃ │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 ├──────────────────────┤汇账户,外汇局可以为其核定初始限 │4. 外汇局为境内机构核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时,应当依 ┃
┃ │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开户金融机构审核材料: │额,原则上不超过等值10万美元。 │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系统生成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数据,无┃
┃ │(汇发[2002]87号 │开户所在地外汇局核发的 │4. 各地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总限额为 │法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系统取得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数┃
┃ │)和《境内机构经常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 │本地区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25%。 │据的,外汇局可以根据境内机构提供的涉外收入申报单,或者┃
┃ │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 │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 │ │结汇水单和收账通知记录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为境内机构核┃
┃ │施细则》 │要项为“账户开立”) │ │定账户限额。 ┃
┃ │ │ │ │5. 外汇局为境内机构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外汇账户所核 ┃
┃ │ │ │ │定的限额应纳入所在地外汇局地区总限额管理。 ┃
┃ │ │ │ │6.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发生较大变化时,外汇局可以 ┃
┃ │ │ │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的地区总限额、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
┃ │ │ │ │及境内机构的实际需要,对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进┃
┃ │ │ │ │行调整,既可以调高,也可以调低,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但┃
┃ │ │ │ │外汇局所辖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限额总和不得超过国┃
┃ │ │ │ │家外汇管理局核定的该地区总限额。 ┃
┗━━━━┷━━━━━━━━━━┷━━━━━━━━━━━━━━━━━━━━━━┷━━━━━━━━━━━━━━━━━━━━━━━━━┷━━━━━━━━━━━━━━━━━━━━━━━━━━━┛
附件: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
┃项目 │ 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
┃境内机构│1.《中华人民共 │外汇局审核材料: │1. 未使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地 │1.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的外汇资 ┃
┃经常项目│和国外汇管理条 │1. 未使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地区审核材料 │区,境内机构原则上不得将经常项目外 │金转作定期存款,应纳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 ┃
┃外汇账户│例》 │(1)申请书 │汇账户中的资金转作定期存款。 │户限额管理。 ┃
┃内资金转│2.《结汇、售汇 │(2)《外汇账户使用证》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 │2. 已使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地 │2. 已使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地区, ┃
┃定期存款│及付汇管理规定 │登记证》 │区,境内机构可以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境内机构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的外汇资金 ┃
┃ │》 │(3)原“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 │中的外汇资金在开户金融机构同一营业 │在开户金融机构同一营业网点转作定期存 ┃
┃ │3.《境内外汇账 │件”(核准件要项为“账户开立”) │网点转作定期存款,无须经外汇局审 │款,开户金融机构应按照《细则》第十六条 ┃
┃ │户管理规定》 │(4)对帐单 │核。 │第二款规定按境内机构原转出账户的核准件 ┃
┃ │4.《国家外汇管 │2. 已使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地区审核材料 │3. 已使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地 │编号,填写定期存款账户开户信息后,报送 ┃
┃ │理局关于进一步 │(1)申请书 │区,如确因经营需要,经外汇局核准 │开户所在地外汇局,转作定期存款的账户余 ┃
┃ │调整经常项目外 │(2)原“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 │后,境内机构可以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额应作为原转出账户余额的一部分,定期存 ┃
┃ │汇账户管理政策 │件”(核准件要项为“账户开立”) │中外汇资金在同一开户金融机构不同营 │款账户余额和原转出账户余额一并纳入原转 ┃
┃ │有关问题的通知 ├──────────────────────┤业网点或不同开户金融机构间转作定期 │出账户最高限额管理。 ┃
┃ │》(汇发[2002 │开户金融机构审核材料: │存款。 │3. 已使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但境内 ┃
┃ │]87号)和《境 │1. 已使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地区,对于境 │ │机构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外汇资金在同一 ┃
┃ │内机构经常项目 │内机构在开户金融机构同一营业网点转作定期存款│ │开户金融机构不同营业网点或不同开户金融 ┃
┃ │外汇账户管理实 │的审核材料 │ │机构间转作定期存款时,应当经外汇局核 ┃
┃ │施细则》 │(1)申请书 │ │准,同时对原转出账户的最高限额进行相应 ┃
┃ │ │(2)原“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 │ │调整,并纳入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 ┃
┃ │ │件”(核准件要项为“账户开立”) │ │额的管理。 ┃
┃ │ │2. 未使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地区以及已使 │ │4. 未使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地区, ┃
┃ │ │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但境内机构在同一开户│ │境内机构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外汇资金转 ┃
┃ │ │金融机构不同营业网点或不同开户金融机构间转作│ │作定期存款时,应当经外汇局核准,并纳入 ┃
┃ │ │定期存款的,应当审核 │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的管理。 ┃
┃ │ │外汇局核发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 │ ┃
┃ │ │核准件”(核准件要项为“账户开立”) │ │ ┃
┃ │ │ │ │ ┃
┗━━━━┷━━━━━━━━━━┷━━━━━━━━━━━━━━━━━━━━━━┷━━━━━━━━━━━━━━━━━━━━━━━━━┷━━━━━━━━━━━━━━━━━━━━━━━━━━━┛
附件: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
┃项目 │ 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
┃境内机构│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1. 已使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地区审核材 │ 申请材料如实的,予以核准 │1.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如因经 ┃
┃经常项目│汇管理条例》 │料 │ │营需要调整账户限额和客户名称时,应当向开 ┃
┃外汇账户│2.《结汇、售汇及付汇│(1)账户变更申请书 │ │户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并持开户所在地外汇局 ┃
┃的变更 │管理规定》 │(2)原“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 │ │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 ┃
┃ │3.《境内外汇账户管理│准件”( 核准件要项为“账户开立”) │ │件”(核准件要项为“账户变更”)到开户金 ┃
┃ │规定》 │(3)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 │ │融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
┃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登记证》 │ │2. 境内机构变更客户代码时,应关闭其原有 ┃
┃ │于进一步调整经常项目│(4)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 │外汇账户,并需持相关文件,到外汇局办理重 ┃
┃ │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2. 未使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地区审核材 │ │新开立外汇账户手续。 ┃
┃ │问题的通知》(汇发[│料 │ │3.境内机构变更除限额、客户名称和客户代码 ┃
┃ │2002]87号)和《境内│(1)账户变更申请书 │ │以外的账户信息时,可直接到开户金融机构办 ┃
┃ │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2)原“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 │ │理变更手续,开户金融机构应于每季度将境内 ┃
┃ │管理实施细则》 │准件”( 核准件要项为“账户开立”) │ │机构的变更情况报送开户地外汇局。 ┃
┃ │ │(3)《外汇账户使用证》或《外商投资企业外 │ │4. 已使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地区,开 ┃
┃ │ │汇登记证》 │ │户金融机构办理完毕业务后,不需将“国家外 ┃
┃ │ │(4)对帐单 │ │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 核准 ┃
┃ │ │(5)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 │件要项为“账户变更”)第四联报开户所在地 ┃
┃ │ ├──────────────────────┤ │外汇局。未使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地区, ┃
┃ │ │开户金融机构审核材料: │ │开户金融机构办理完毕业务后,应当在每月初 ┃
┃ │ │外汇局核发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 │ │起5个工作日内将“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 ┃
┃ │ │务核准件”(核准件要项为“账户变更”) │ │汇业务核准件”( 核准件要项为“账户变更”) ┃
┃ │ │ │ │第四联报开户所在地外汇局。 ┃
┃ │ │ │ │ ┃
┃ │ │ │ │ ┃
┗━━━━┷━━━━━━━━━━┷━━━━━━━━━━━━━━━━━━━━━━┷━━━━━━━━━━━━━━━━━━━━━━━━━┷━━━━━━━━━━━━━━━━━━━━━━━━━━━┛
附件: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
┃项目 │ 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
┃境内机构│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外汇局审核材料: │外汇局收到境内机构的关户申 │1. 境内机构关闭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应当向外汇局申请, ┃
┃经常项目│汇管理条例》 │1. 已使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 │请时,如无特殊原因应当同意 │凭外汇局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 ┃
┃外汇账户│2.《结汇、售汇及付汇│地区审核材料 │其关户。 │(核准件要项为“关户”)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关闭外汇账 ┃
┃的关闭 │管理规定》 │(1) 关闭账户申请书 │ │户手续。 ┃
┃ │3.《境内外汇账户管理│(2) 原“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 │ │2.已使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地区,开户金融机构办 ┃
┃ │规定》 │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要项为 │ │理完毕业务后,无需将“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 ┃
┃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账户开立”) │ │核准件”(核准件要项为“关户”)第四联报开户所在地外 ┃
┃ │于进一步调整经常项目│(3)如有发生变更业务的,原“国 │ │汇局。未使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地区,开户金融机构办┃
┃ │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 │ │理完毕业务后,应当在每月初起5个工作日内将“国家外汇管 ┃
┃ │问题的通知》(汇发[│件”(核准件要项为“账户变更”) │ │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要项为“关户”)第┃
┃ │2002]87号)和《境内│(4)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供《外商投 │ │四联报开户所在地外汇局。 ┃
┃ │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 │3. 境内机构关闭异地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时,开户所在地外 ┃
┃ │管理实施细则》 │(5)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 │汇局必须及时将有关账户信息书面告知注册所在地外汇局。 ┃
┃ │ │2. 未使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 │ │4. 境内机构关闭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还开有其他相同性 ┃
┃ │ │地区审核材料 │ │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账户内资金可以转入其他相同性质 ┃
┃ │ │(1) 关闭账户申请书 │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如没有其他相同性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
┃ │ │(2) 原“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 │ │的,账户内资金必须结汇。 ┃
┃ │ │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要项为 │ │5.境内机构开立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经常项目外汇账 ┃
┃ │ │“账户开立”) │ │户,应当在账户内资金使用完毕后办理关闭账户手续。 ┃
┃ │ │(3)如有发生变更业务的,原“国 │ │ ┃
┃ │ │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 │ │ ┃
┃ │ │件”(核准件要项为“账户变更”) │ │ ┃
┃ │ │(4)《外汇账户使用证》或《外商 │ │ ┃
┃ │ │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 │ ┃
┃ │ │(5)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 │ ┃
┃ │ ├──────────────────────┤ │ ┃
┃ │ │开户金融机构审核材料: │ │ ┃
┃ │ │外汇局核发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 │ │ ┃
┃ │ │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要项 │ │ ┃
┃ │ │为“关户”) │ │ ┃
┗━━━━┷━━━━━━━━━━┷━━━━━━━━━━━━━━━━━━━━━━┷━━━━━━━━━━━━━━━━━━━━━━━━━┷━━━━━━━━━━━━━━━━━━━━━━━━━━━┛
附件: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
┃项目 │ 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
┃境内机构│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外汇局审核材料: │1.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一年内 │1. 境内机构应当在接到“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 ┃
┃经常项目│汇管理条例》 │1. 已使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地 │没有任何外汇收支的 │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要项为“撤 ┃
┃外汇账户│2.《结汇、售汇及付汇│区审核材料 │2. 对于境内机构有其他严重违反外汇 │户”)后5个工作日内,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关 ┃
┃的撤销 │管理规定》 │(1)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境 │管理处罚规定的行为,外汇局认为应当 │闭账户手续。如境内机构逾期不办理,开户金融 ┃
┃ │3.《境内外汇账户管理│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一年内没有外 │撤户的 │机构可以在接到核准件5个工作日后强行关闭该 ┃
┃ │规定》 │汇收支的证明 │ │账户,账户内资金结汇,人民币资金按人民银行 ┃
┃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2)或者其他说明应当撤户的材料 │ │有关规定处理。 ┃
┃ │于进一步调整经常项目│(如外汇局检查部门出具的关于撤销境 │ │2. 已使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地区,开户 ┃
┃ │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内机构外汇账户的处罚决定或证明材 │ │金融机构办理完毕业务后,不需将“国家外汇管 ┃
┃ │问题的通知》(汇发[│料) │ │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要项为 ┃
┃ │2002]87号)和《境内│2. 未使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地 │ │“撤户”)第四联报开户所在地外汇局。未使用 ┃
┃ │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区审核材料 │ │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地区,开户金融机构办 ┃
┃ │管理实施细则》 │(1)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一年 │ │理完毕业务后,应当在每月初起5个工作日内将 ┃
┃ │ │内没有外汇收支的证明材料 │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 ┃
┃ │ │(2)或者其他说明应当撤户的材料 │ │(核准件要项为“撤户”)第四联报开户所在地 ┃
┃ │ │(如外汇局检查部门出具的关于撤销境 │ │外汇局。 ┃
┃ │ │内机构外汇账户的处罚决定或证明材 │ │3.境内机构异地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撤户时,开 ┃
┃ │ │料) │ │户所在地外汇局必须及时将有关账户信息书面告 ┃
┃ │ │ │ │知注册所在地外汇局。 ┃
┃ │ │ │ │ ┃
┃ │ ├──────────────────────┤ │ ┃
┃ │ │开户金融机构审核材料: │ │ ┃
┃ │ │外汇局核发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 │ │ ┃
┃ │ │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要项为 │ │ ┃
┃ │ │“撤户”) │ │ ┃
┗━━━━┷━━━━━━━━━━┷━━━━━━━━━━━━━━━━━━━━━━┷━━━━━━━━━━━━━━━━━━━━━━━━━┷━━━━━━━━━━━━━━━━━━━━━━━━━━━┛
标签:
国家
家外
外汇
汇管
管理
理局
局关
关于
于下
下发
发《
《境
境内
内机
机构
构经
经常
常项
项目
目外
外汇
汇账
账户
户管
管理
理操
操作
作规
规程
程》
》试
试行
行的
的通
通知
知(
(汇
汇发
发
2
20
00
03
3
4
47
7号
0
喜欢
赞一下
我要提问
上一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使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汇复[2002]37号)
下一篇: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经常顶目外汇账户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06年32号)
相关推荐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48号(关于开展2023年进口货物使用去向统计调查的公告)
2024-04-30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47号(关于进口德国鲜食苹果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2024-04-30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告2024年第3号(关于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十四次排除延期清单的公告)
2024-04-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法释〔2024〕5号)
2024-04-29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46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
2024-04-28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告2024年第2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公告)
2024-04-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主席令第23号)
2024-04-26
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16号(关于调整《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目录》的公告)
2024-04-23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发表留言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回复
热点推荐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
2019-03-22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出口欧盟原料药证明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2013〕10号)
2013-05-08
公安机关鉴定规则(2017年2月16日公安部 公通字〔2017] 6号印发)
2017-02-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20号发布)
2004-09-19
商务部、中宣部、财政部、文化部、广电总局和新闻出版总署公告2012年第57号 关于发布《2011-2012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目录》
2012-09-18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102号 关于发布获准实施检验检疫绿色通道制度企业名单
2009-11-12
最新推荐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48号(关于开展2023年进口货物使用去向统计调查的公告)
2024-04-30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47号(关于进口德国鲜食苹果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2024-04-30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告2024年第3号(关于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十四次排除延期清单的公告)
2024-04-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法释〔2024〕5号)
2024-04-29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46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
2024-04-28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告2024年第2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公告)
2024-04-26
我要
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