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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26号 公布《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的商品目录》
    发布时间:2005-06-27 06:00:00  来源:  浏览:2085次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26号 公布《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的商品目录》

    注:该公告已被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105号所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国家宏观调控和有关产业发展政策要求,决定将铁矿石、生铁、废钢、钢坯、钢锭、稀土原矿、磷矿石等产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见附件)。
      本公告自2005年5月19日起施行。此前已经商务部门审批并已在海关备案的上述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其进口料件以及出口制成品准予按现行加工贸易政策执行到2005年7月31日;自2005年8月1日起,其进口料件和出口制成品均按一般贸易管理,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办理纳税手续,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备案号”栏不填写加工贸易手册号,对2005年8月1日以前保税进口未核销的料件,加工复出口时将加工贸易手册号填写在出口货物报关单备注栏内,凭以办理保税进口料件的核销手续;2005年5月19日后到期的加工贸易手册不予延期,未能按规定加工复出口的保税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按加工贸易内销有关规定办理手册核销手续。
      本公告内容也适用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和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特此公告
      附件: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的商品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
    附件: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的商品目录
    2601110000
    未烧结铁矿砂及其精矿

    2601120000
    已烧结铁矿砂及其精矿

    2601200000
    焙烧黄铁矿

    7201100000
    非合金生铁,按重量计含磷量在0.5%及以下

    7201200000
    非合金生铁,按重量计含磷量在0.5%以上

    7201500010
    合金生铁

    7201500090
    镜铁

    7204100000
    铸铁废碎料

    7204210000
    不锈钢废碎料

    7204290000
    其他合金钢废碎料

    7204300000
    镀锡钢铁废碎料

    7204410000
    机械加工中产生的废料

    7204490090
    未列名钢铁废碎料

    7204500000
    供再熔的碎料钢铁锭

    7205100000
    生铁、镜铁及钢铁颗粒

    7205210000
    合金钢粉末

    7205290000
    生铁、镜铁及其他钢铁粉末

    7206100000
    铁锭及非合金钢锭

    7206900000
    其他初级形状的铁及非合金钢

    7207110000
    宽度小于厚度两倍的矩形截面钢坯

    7207120000
    其他矩形截面钢坯(正方形除外)

    7207190000
    按重量计其他含碳量小于0.25%的铁及非合金钢的半成品

    7207200000
    按重量计含碳量不小于0.25%的铁及非合金钢的半成品

    7218100000
    不锈钢锭及其他初级形状不锈钢产品

    7224909000
    其他合金钢坯

    2530902000
    稀土金属矿

    2510101000
    未碾磨磷灰石

    2510109000
    其他未碾磨天然磷酸钙

    2510201000
    已碾磨磷灰石

    2510209000
    其他已碾磨天然磷酸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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