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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50号 关于将氧化铝(含铝矿砂)、铁合金矿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发布时间:2005-06-27 06:00:00  来源:  浏览:2041次

    该公告已被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105号所废止。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50号(关于将氧化铝(含铝矿砂)、铁合金矿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国家宏观调控和有关产业发展政策要求,决定将氧化铝(含铝矿砂)、铁合金矿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见附件)。
      本公告自2005年8月22日起施行。此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海关备案的上述商品加工贸易业务,允许按现行规定在批准有效期内执行完毕,到期后不予延期,未能按规定加工复出口的,按加工贸易内销规定办理手册核销手续。
      本公告也适用于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特此公告
      附件: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的商品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五年八月一日
    商务部公告2005第50号附件: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的商品目录

     

    2818200000
    氧化铝

    2606000000
    铝矿砂及其精矿

    2602000000
    锰矿砂及其精矿

    2604000000
    镍矿砂及其精矿

    2610000000
    铬矿砂及其精矿

    2611000000
    钨矿砂及其精矿

    2613100000
    已焙烧钼矿砂及其精矿

    2613900000
    其他钼矿砂及其精矿

    2614000000
    钛矿砂及其精矿

    2505100000
    硅砂及石英砂

    2615909090
    钒矿砂;钒精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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