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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海关总署关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用户可自行打印报关单有关问题的函》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1]726号)
    发布时间:2001-06-23 06:00:00  来源:  浏览:1898次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海关总署关于口岸电子执法
    系统用户可自行打印报关单有关问题的函》的紧急通知 
    (国税函[2001]726号 2001年9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海关总署关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用户可自行打印报关单有关问题的函》(署通函[2001]25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关总署来函称:自2001年8月1日起,北京、南京、杭州、青岛、广州、深圳六个进行“联网报关”项目试点地区的部分企业可以使用激光打印机在空白A4纸直接打印报关单,经海关审核签章后,与现行预先印制的报关单具有同等效力,该项工作计划年内在全国推广。对此,总局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对试点地区企业使用的上述报关单,应视同具有法律效力的退税凭证予以受理,同时,为防范骗取出口退税,在办理退税时必须与报关单位电子数据进行核对。要不断总结管理经验,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总局。
      
      附:
    海关总署关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
    用户可自行打印报关单有问题的函
    (署通函[2001]2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关于加快口岸电子执法系统“联网报关”应用项目开发,争取尽早投入使用的指示精神,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工程组完成了“联网报关”项目软件开发和联调测试。经研究,我署决定从8月1日起,在北京、南京、杭州、青岛、广州、深圳地区的部分企业范围内进行试点,计划年内在全国推广。“联网报关”项目试点期间,上述六个地区的试点企业可以使用激光打印机在空白A4纸上直接打印报关单。企业在A4纸上直接打印的报关单的填制规范和有关管理规定不变,经海关审核签章后,与现行预先印制的报关单具有同等使用效力,以供税务和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出口退税和外汇核销手续。请将有关情况通报所属系统单位。
      附:A4纸打印报关单(进口、出口各1份)样式(略)

                                2001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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