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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公告2001第19号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发布时间:2001-06-23 06:00:00  来源:  浏览:2068次
    海关总署公告
     (2001第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已作修订,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现将有关修订内容公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1年14号公告,为统一转关运输货物报关单的填制标准,保证跨关区快速通关作业系统在全国的顺利实施,对《规范》作以下修改:
      (一)《规范》第九条“运输工具名称”增加如下内容,相关内容作相应修改:
      1.进口转关运输货物报关单填报要求如下:
      (1)江海运输进境货物:直转货物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中转货物填报进境英文船名(必须与提单、转关单填写完全一致)+“/”+“@”+进境船舶航次。
      (2)航空运输进境货物:直转货物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国际空运联程货物填报8位分运单号,无分运单的为空。
      (3)铁路运输进境货物:直转货物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中转货物填报车厢编号+“/”+“@”+8位进境日期(年年年年月月日日)。
      (4)公路及其它运输方式进境货物: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
      (5)以上各种运输方式进境货物,在使用载货清单(广东地区)转关的提前报关货物填报“@”+13位载货清单号;其它提前报关货物为空。
      2.出口转关运输货物报关单填报要求如下:
      (1)江海运输出境货物:出口非中转货物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中转货物:境内江海运输填报“驳船船名”+“/”+“驳船航次”;境内铁路运输填报车名(4位关别代码+TRAIN)+“/”+日期(6位启运日期);境内公路运输填报车名(4位关别代码+TRUCK)+”/”+日期(6位启运日期)。
      上述“驳船船名”、“驳船航次”、“车名”、“日期”均须事先在海关备案。
      (2)铁路运输出境货物: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多张报关单需要通过一张转关单转关的,填报“@”。
      (3)其它运输方式出境货物: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
      (二)《规范》第十条“提运单号”最后一款修改为:
      1.进境转关运输货物报关单填报要求如下:
      (1)江海运输进境货物:填报海运正本提单号;进口提前报关为空。
      (2)航空运输进境货物:直转货物填报11位总运单号+“/”+8位分运单号,无分运单号的填报11位总运单号;进口提前报关为空;国际空运联程货物填报“@”+总运单号。
      (3)铁路运输进境货物:填报铁路运单号;进口提前报关为空。
      (4)其它运输方式进境的转关运输货物,本栏目为空。
      (5)以上各种运输方式进境货物,在广东省内用公路运输转关的,填报车牌号。
      2.出境转关运输货物报关单填报要求如下:
      (1)江海运输出境货物:出口中转货物填报海运正本提单号;出口非中转货物为空;广东省内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填报车牌号。
      (2)其它运输方式出境货物:广东省内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填报车牌号;其它地区为空。
      二、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和明确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填制要求的通知》(署通〔2000〕747号),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境、进出区,以及在同一出口加工区内或不同出口加工区之间结转货物的双方企业,应填制《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加工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外企业还应同时填制《出(进)口货物报关单》,向出口加工区海关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原则上按《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填制,部分栏目有特殊填制要求。为此,对《规范》作以下修改:
      (一)《规范》第三条“进口口岸/出口口岸”增加一款,作为倒数第二款:
      在不同出口加工区之间转让的货物,填报对方出口加工区海关名称及代码。
      (二)《规范》第四条“备案号”最后一款增加如下内容:
      出入出口加工区的保税货物,应填报标记代码为㈠的电子账册备案号;出入出口加工区的征免税货物、物品,应填报标记代码为㈠、第六位为D的电子账册备案号。
      (三)《规范》第八条“运输方式”第三款增加一项,作为第4项:
      4.出口加工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填报“Z”;同一出口加工区内或不同出口加工区的企业之间相互结转(调拨)的货物,填报“9”(其他运输);
      (四)《规范》第十二条“贸易方式(监管方式)”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填制的《出口加工区进 (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应选择填
    报适用于出口加工区货物的监管方式简称或代码。
      三、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及局部调整报关单填制要求的通知》(署通发〔2001〕285号),《规范》第三十五条“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第三款第2项修改为:
      商品名称应当规范,规格型号应当足够详细,以能满足海关归类、审价及许可证件管理要求为准。本栏目填报内容包括:品名、牌名、规格、型号、成份、含量、等级等。
      四、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下发(便捷通关作业规程(试行))的通知》(署通发〔2001〕401号),经海关批准实行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的企业,应在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口、结转报关单前,向海关申报“清单”。一份报关清单对应一份报关单,报关单商品项由报关清单归并而得。通关系统自动审核报关清早与报关单及电子账册的一致性。为此,《规范》第三十三条“项号”增列一款,作为最后一款:
      经海关批准实行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的企业,应在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口、结转报关单前,向海关申报“清单”。一份报关清单对应一份报关单,报关单商品项由报关清单归并而得。
      五、为顺利实施协定税率,凡申报采用协定税率的商品,必须在报关单的备注栏填报原产地证明标记,为此,《规范》第三十二条“标记唛码及备注”增加下述内容,列在本条的最后:
      凡申报采用协定税率的商品,必须在报关单本栏目填报原产地证明标记,具体填报方法为:
      在一对“〈〉”内以“协”字开头,依次填入该份报关单内企业能提供原产地证明的申报商品项号,各商品项号之间以“,”隔开;如果商品项号是连续的,则填报“起始商品项号”+“-”+“终止商品项号”,例如:
      某份报关单的第2、5、16项商品,企业能够提供原产地证明,则填报“〈协2,5,16〉”;
      某份报关单的第4、9、1 0、11、1 2、1 7项商品,企业能够提供
    原产地证明,则填报“〈协4、9、12、17〉”。
      上述尖括号(〈〉)、逗号(,)、连接符(-)及数字都必须使用非中文状态下的半角字符。
      (附件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01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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