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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关于启用“汽车货物进口证明书网上交换系统”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署法发〔2003〕300号)
    发布时间:2003-09-19 15:46:25  来源:  浏览:3050次

    海关总署关于启用“汽车货物进口证明书

    网上交换系统”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署法发〔2003300

    天津、满洲里、大连、上海、深圳、黄埔、乌鲁木齐海关:

        为加强对进口汽车的管理,适应中国加入WTO的需要,通过政府机关信息化管理平台提高工作效率,优化海关“进口汽车证明书管理子系统”的功能,根据海关总署、公安部《关于建立“汽车货物进口证明书网上交换系统”(以下简称“交换系统”)的方案》,在有关海关的协助下,经过海关总署和公安部主管部门的共同开发,现已完成“交换系统”的开发工作,并在黄埔海关对有关业务和技术人员进行了培训。为保证“交换系统”正常使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工作安排,“交换系统”定于2003922日正式开始在整车进口口岸海关试运行。

        此次“交换系统”的启用,是海关总署、公安部对进口汽车管理的又一重大举措,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按照公安部对外承诺,车主在购买进口车辆后,可于取得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48小时后到交管部门办理车辆入户手续。鉴此,各关对证明书的签发、数据传输的准确性等问题应予以高度重视,增强责任心,不能由于工作的失误,给海关造成负面影响。

        各关证明书的签发工作应由专人负责,并制定完善的岗位责任制,负责人必须每天对证明书的数据传输情况进行核查,对入库失败、总署未收到回执的证明书数据及时进行补传输,对本人无法解决的问题,及时联系关内和总署的技术人员解决,切不可置之不理。

        二、“交换系统”正式启用后,各关将无法自行登录证明书号码。各关必须将现存的尚未使用的证明书号码在922日前自行在原系统中全部登录。各关在使用“交换系统”后向总署领取的证明书,将由总署统一登录证明书号码后供各关使用。

        三、“交换系统”正式启用后,各关原向总署按月通报的《货物进口证明书遗失通报表》、《货物进口证明书更改表》和《货物进口证明补证表》将全部取消,上述报表功能全部应用“交换系统”实现,不再向总署通报纸质单据。

        各汽车整进口口岸对1995年以前签发的证明书换证,以及98年以前签发的证明书更改的操作改在“交换系统”中统一完成,各关不能继续使用原换证、改证程序进行处理。

        四、“交换系统”增加了查询证明书数据状态以及公安部数据反馈等功能,请各关业务负责人仔细阅读“汽车进口证明书管理系统(限定口岸内网操作部分)软件使用说明”(已在黄埔培训班中下发)后进行操作。

        五、对当事人向海关申请对遗失证明书补发时,各关负责人应在“交换系统”中做“挂失”处理。对已经挂失的证明书应定期检查是否收到公安部反馈回执,对反馈回执为“ 同意挂失”的证明书,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补发新证明书;对反馈回执为“不同意挂失”的证明书,应及时通知有关当事人联系公安部主管部门解决。

        六、对经总署批准进口的旧汽车,各关在签发证明书后24小时内,需另行采取电话方式通知政法司贸管处“交换系统”负责人,以便总署及时处理有关证明书数据,以免耽搁车主办理车辆入户手续。

        七、“交换系统”中依据报关单相应栏目,增加了对联系单签发数量的控制。口岸海关对已经打印的签发错误的联系单进行修改或联系单遗失的,必须先将原联单数据在“交换系统”中作废。对已经打印的签发错误的联系单,还应在收回原联系单后,方可重新签发新联系单。各关可据此对原操作规程作相应调整。

        八、“交换系统”中,发动机号和车架号仅允许填写“A-Z26个字母和“0-910个阿拉伯数字,对“*”、“-”、空格和其他字符系统将不予接受。

        九、为规范证明书出厂日的填写,“交换系统”出厂日一栏应按照以下规则填写:

        ()对仅有年份的,按照“YYYY00”填写。例如,2003年生产的汽车,出厂日填写“200300”。

        ()对有年份和月份的,按照“YYYYMM”填写。例如,20039月生产的汽车,出厂日填写“200309”。

        ()对有确切年、月、日的,按照“YYMMDD”填写。例如,2003922日生产的汽车,出厂日填写“030922”。

        十、为便于海关、公安系统之间以及海关内部对证明书数据核查,有关联系电话详见附件。

        请各关在使用“交换系统”中注意收集系统使用中发现的问题,采用适当形式即时向总署反馈,总署将根据各关反馈的问题适时对系统进行进一步完善和优化。

        特此通知。

       

        附件  “汽车货物进口证明书网上交换系统”联系人名单

     

        海关总署

        2003919

    附件

        “汽车货物进口证明书网上交换系统”联系人名单

     

     

    姓名

     

     

     

    海关总署政法司

    信燕

    业务

    010-65195448

    010-65195575

    海关总署科技司

    杨冬

    技术

    010-65195974

    010-65195972

    海关总署信息中心

    内网支持热线

    技术

    010-65195991

     

    海关总署数据中心

    外网支持热线

    业务

    010-65195656

     

    公安局交管局

    王强

    业务

    010-65203303

    010-65203333

    公安部交通管理科研所

    戴嘉

    技术

    13706190667

     

    天津海关法规处

    苗松

    业务

    022-84201071

    022-84201294

    022-84202147

    天津海关技术处

    吴少梅

    技术

    022-84201883

    022-84201577

    满洲里海关办公室

    何立敏

    业务

    0470-2299725

    0470-2299779

    满洲里海关技术处

    李大林

    技术

    0470-2299067

    0470-2299779

    大连海关法规处

    史宝龙

    业务

    0411-2618115

    0411-2618115

    大连海关技术处

    宋国才

    技术

    0411-2515437

     

    上海海关法规处

    竺樑

    业务

    022-68891759

    022-68891751

    上海海关技术处

    黄祖英

    技术

    022-68890619

    022-68890710

    深圳福田保税区海关通关科

    林兰穗

    业务

    0755-84395129

    0755-83590344

    深圳皇岗海关通关科

      李鉴湖

    业务 

    0755-84396751

    0555-84396753

    0755-83370404

    深圳海关技术处

    戴刚

    技术

    0755-84398650

    0755-84398592

    黄埔海关法规处     

    王玲玲 

    业务

    020-82130375

    020-82130372

    黄埔海关技术处

    王炜

    技术

    020-82130280

    020-82130489

    乌鲁木齐海关法规处

    阿曼古丽

      业务

    0991-3835181-5219

    0991-3835128

    乌鲁木齐海关技术处

      姜淼

      技术

    0999-3835181-5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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