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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  实施《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  [署税发〔2003〕343号]
    发布时间:2003-10-27 15:47:20  来源:  浏览:2276次

    海关总署  实施《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

    署税发〔2003343

     

    广东分署,天津特派办、上海特派办,北京海关、天津海关、大连海关、上海海关、南京海关、杭州海关、宁波海关、福州海关、厦门海关、青岛海关、广州海关、深圳海关、拱北海关、汕头海关、黄埔海关、江门海关、湛江海关:

        为了维护香港的繁荣与稳定,确保“一国两制”大政方针的实施,内地与香港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国务院领导对《安排》的顺利实施极为关注,最近在海关总署上报国务院的《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的工作报告》上作出重要批示,指出:“《安排》实施后,给海关不仅增加了工作量,而且工作难度加大了,特别是如何把握住原产地是个大问题,相信你们会努力去做的,望你们加强监管工作,加大打击走私力度。”海关系统的全体同志们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高度重视《安排》的实施,充分认识海关工作的难度,认真做好《安排》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安排》能够顺利实施。

        现将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的具体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不断完善原产地规则,确保依法行政

        制定严格的原产地规则和严密有效的监管措施,是《安排》项下货物贸易部分顺利实施的前提。海关牵头负责与香港方面共同制订《安排》的原产地规则,并监督管理该规则的实施,责任重大,一定要按照中央的精神,认真听取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制定出符合两地实际情况的原产地规则。在制定具体产品的原产地标准时,一定要注意有关产品必须在香港进行了实质性加工,对不符合实际情况,容易对内地造成冲击的标准,要不断进行完善,切实防止出现“走私合法化”的现象。

        各关要高度重视学习、了解《安排》及其附件的有关规定,并严格按照总署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关区实际情况,制订出《安排》项下享受优惠的进口货物的具体管理办法,遇到执行中的问题应及时向总署请示、报告,使有关货物能够在严格管理下便捷、顺利通关。各关在执行原产地规则及其签证核查程序的过程中,发现有关法规不完善之处应及时向总署提出,总署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专题研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以便不断完善原产地规定,确保《安排》项下的原产地规则及其签证核查程序更加严密有效。

        二、建立核查系统,保障严密监控

        《安排》项下原产地管理的联网核查系统主要包括专线联网、通关核查、分析监控三部分内容,其中专线联网是通过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实现海关总署与香港及澳门发证机构的计算机联网,建立优惠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底账;通关核查是通过在现有通关系统(H883/H2000)中开发原产地证书核查程序,实现联网核查和优惠关税的计征;分析监控是通过开发完善“关税分析监控系统”,对《安排》下进口的货物及其税收优惠等情况进行分析监控。总署正在组织力量进行程序开发和设备扩容,有关程序10月底前将完成编制,11月份将投入试运行,相应设备也应于年底前到位,以保证该联网核查系统明年11日正式投入使用。为此,各关需重点做好以下两个方面工作:

        (一)集中力量、科学组织,确保系统按时安装到位。由于今年海关实施重大科技项目比较集中,特别是H2000系统正在扩大试点的过程中,因此各关要将联网核查系统的推广应用与H2000系统的扩大试点结合起来,按照总署统一要求,集中力量、科学组织,保证系统按时、按质安装到位。

        (二)健全系统运维机制,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总署已经下发了《全国海关联网应用项目运行管理办法(试行)》(详见署科发〔2002105号)、《全国海关联网应用项目事件快速通报规程(试行)》(详见署科发〔2003308号),各关在系统运行中要认真落实上述制度要求,如发现问题,请立即报告总署科技司,以便及时完善。

        三、加大监控力度,做好预警分析

        为了加强对《安排》项下进口货物的监管,总署将于明年正式启用经改进完善的“关税分析监控系统”,以强化其对优惠原产地的税收监控及预警分析功能。届时,各关可通过该系统实时了解和掌握《安排》项下从香港进入到内地货物的进口情况,定期分析原产地规则的执行及原产地证书的签发状况。

        总署将在《安排》实施前就上述系统的使用对各关有关人员进行培训。总署关税征管司将提出明确监控要求,制定工作细则,指导各关开展原产地管理工作;深圳、拱北两关的原产地办公室要协助总署做好原产地的管理工作,《安排》实施后要定期进行分析,并提出加强管理的工作建议和意见;各关的关税职能部门应注意通过上述系统,加强税收分析,进行实时监控。如出现某项香港产品不正常激增或对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等情况,要按总署要求及时上报。关税征管司对各关上报的情况要认真分析研究,适时或定期将有关《安排》项下有关进口货物的信息及意见上报署领导及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便署领导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能够随时掌握《安排》的实施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及其他相关措施。

        四、严格依法监管,方便合法进出

        各关的监管通关部门,既要积极采取措施,方便合法进出,切实落实国家的优惠政策,也要认清形势,强化管理,筑牢监管防线,防止不法分子利用优惠政策进行走私违法活动。

        (一)对于《安排》下的进口货物,监管通关部门要注意依法加强监管。在监管通关各环节要严格按照总署的规定办理,运用风险分析手段,积极开展即决式风险布控,在加强单证审核的同时,有重点地对有关货物实施查验,发现疑问按照规定程序转职能部门认定,发现走私违规嫌疑及时转调查、缉私部门处理,以有效打击和防范原产地瞒骗及其他走私违规行为。

        (二)在“通关便利化”方面,继续发挥“粤港海关陆路口岸通关效率业务小组”和“数据交换及陆路通关专家小组”的作用,并请广东分署、深圳海关、拱北海关各增派一名同志参加“数据交换及陆路通关专家小组”的工作,加强两小组的沟通、联系工作,定期交换意见,改善通关效率,研究有关数据交换和电子通关具体工作目标。同时,加快粤港陆路载货清单统一格式的实施工作,进一步简化两地通关手续。

        (三)广东省内各关和北京、上海海关须根据旅客进出境人数不断上升的趋势和本关现有实际情况,对旅客通关现场进行合理的调整和布局,调配人力资源,随时开通备用通道便利旅客通关,但要突出重点,切实加强对旅客携带进出境货币、文物、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等的监管,运用风险管理的方法,加大行邮渠道打击走私的力度。

        五、开展风险分析,加大稽查力度

        各关的调查部门要针对内地与香港贸易的重点商品和重点企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加强后续管理,加大打击走私违法力度。

        (一)充分发挥风险管理平台的效用,全面开展风险分析,积极运用风险分析和评估手段,对与《安排》有关的企业进出口活动进行实时监控。通过对企业进出口行为的纵向、横向比对,就《安排》实施后有关企业、商品提出趋势性分析报告,及时发现可疑问题,挖掘走私违法线索,向缉私、监管、关税、加贸等部门提供信息资料,为开展打击和防范走私工作提供参考和导向依据,真正提高打击走私违法活动的针对性及海关监管的有效性。

        (二)针对《安排》实施后,原来主要出现在价格瞒骗领域的“洗单”、“洗货”现象有可能延伸到原产地的新趋势,进一步加强贸易、市场调查,重点打击以伪报原产地手法走私违法的活动。要对香港进口的重点商品的产、供、销进行全程调查,适时组织开展打击伪报原产地走私违法活动的专项斗争。

        (三)强化企业稽查,对涉及《安排》的有关进出口企业加强常规稽查,对一些重点企业和重点商品,适时开展专项稽查,特别是针对原产地证明的稽查、核查工作。针对不法香港商人有可能利用加工贸易渠道,低成本在内地加工,货物出口后,不按规定成本增值30%,而直接返销的“商品旅游”现象,加强对加工贸易企业成本核查。

        (四)结合实施企业信用管理,建立和完善企业“红、黑”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对在《安排》实施中诚信守法、进出口行为规范的企业,列入红名单,给予便利措施。对发生走私违法、失信企业,列入黑名单,实施重点监控,并视情节给予警告、暂停从事有关业务,直至撤销注册资格处罚。同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商务部门。

        六、积极开展情报调研,适时组织专项打击

        (一)加强情报调研工作,分析掌握规律。为有效打击利用瞒报原产地等手法逃避海关监管偷逃税款的走私违法犯罪活动,在总署缉私局组织的打击瞒报香港原产地专项情报调研的基础上,各关缉私局要结合近三年来本关区进口香港原产地商品的情况,重点针对273类香港原产地商品将在本关区的进口情况,研究香港原产地商品零关税后在本关区的进口趋势,特别关注重点企业、重点商品类别情况,为查证瞒报原产地证明做好前期工作。结合近三年本关区打击瞒报原产地案件特点,深入分析瞒报原产地走私的手法和规律,提出情报工作预案和打击对策。

        《安排》实施后,各缉私局要重视对重点商品进出口情况的调研和市场调研,进行定期综合分析、研究和评估,及时掌握相关动态,发现有关走私手法和规律,加大打击力度。

        (二)适时开展专项行动,打击和震慑走私活动。各缉私局要对涉及香港的走私犯罪团伙进行梳理,加强对重点团伙和人员的情报经营,发现走私线索。通过侦查经营和监控,加大专项机动查缉力度。结合实际,适时组织开展打击利用《安排》走私的专项行动。发挥缉私部门优势,充分利用刑事和行政两种手段,坚持依法行政,严厉打击通过瞒报香港原产地进行走私的违法犯罪活动。

        (三)加强协调配合,发挥整体合力。各缉私局要加强与海关关税、监管、通关、加贸、调查以及其他各有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对可疑线索及时介入、跟踪并立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以现场查获案件为突破口,坚持深挖扩线,主动出击,破大案、打团伙、摧网络。同时,还要注意密切与地方公安、工商、税务以及政府其他执法部门的合作,形成打私整体合力,规范企业行为,保证国家税收,确保《安排》的顺利执行。

        七、统一宣传口径,加强两地合作

        《安排》的实施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新工作,需要广为宣传,使社会上了解中央的决策精神和《安排》的具体内容。总署将下发统一的宣传口径,各关要注意按照总署的宣传口径做好对外宣传工作。

        为了正确贯彻落实《安排》项下的优惠关税措施,防止利用《安排》偷逃国家税收,两地的海关及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合作,加强沟通,定期交换有关原产地规则管理和证书发放等情况。目前,总署关税征管司已经与香港海关及香港工贸署建立了联系员制度,有固定的沟通渠道,各关如在执行《安排》的优惠关税措施中发现有违反原产地规则嫌疑情事需要香港方面协助的,可直接向关税征管司报告,通过关税征管司要求香港方面进行核查,必要时总署还可派员进行实地访问,以解决进口地海关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

        以上请遵照执行。

                                                 2003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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