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加工贸易合同核销适用单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署税函〔2001〕272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关于加工贸易合同核销适用单证的问题,总署曾以《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合同核销中适用单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2001〕147号)文予以规范。近期又有部分海关来函、来电,要求总署明确进口报关单是否也适用署税〔2001〕147号文的规定。经研究,现对署税〔2001〕147号补充通知如下:
加工贸易合同核销中使用的进口报关单同样适用署税〔2001〕147号文的有关规定,即:加工贸易企业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后,口岸海关向企业签发有海关签章确认的报关单企业留存联、海关核销联,企业凭海关核销联向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核销手续。
以上请遵照执行。
海关总署
2001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