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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  对冰岛企业开展加工贸易按“可跟踪文件”政策要求提供协助的通知  [署监发〔2004〕17号]
    发布时间:2004-01-14 16:58:52  来源:  浏览:2339次

    海关总署对  冰岛企业开展加工贸易按“可跟踪文件”政策要求提供协助的通知

    署监发〔200417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院校:

        根据中国海关与冰岛海关达成的协议,我国海关同意对冰岛企业在我国加工产品在进口和复出口环节按“可跟踪文件”(The Traceability Documents)政策的要求加盖中国海关的证明印章。“可跟踪文件”政策是指1993年欧盟法附则中规定的原产于欧盟的货物运至第三国加工、维修或生产返回欧盟,欧盟成员国海关将凭加盖该批货物进出第三国海关印章的“信息单”(Information Document),仅对货物的增值部分征税的政策。现就通关现场操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需中国海关提供“可跟踪文件”政策协助的企业需通过冰岛驻华使馆向海关总署递交备案申请,由总署审核同意后将备案企业通知各海关。目前,我国海关仅对冰岛的备案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3)提供“可跟踪文件”政策支持,对其他国家的企业不提供此项协助工作。

        二、“信息单”由欧盟国家的出口商提供,一套四联(详见附件1),第一联由欧盟出口国海关填制签章,第二、三联由我国海关填制签章,第四联为使用说明。“信息单”不得涂改,如有涂改需重新填制。“信息单”语种和格式与“附件1”略有不同的,参照本通知办理。

        三、国内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进口申报时向现场海关递交加盖出口国海关印章的“信息单”第一联和填写完整的第二联。现场接单部门经办关员需验核第一联出口企业的名称与备案企业的名称是否一致,“信息单”第二联填报的内容与第一联及报关单申报的内容是否一致,必要时可进行查验。核对无误后,在“信息单”第二联的第6部分(Part F)签名并加盖海关验讫章。如有不符,现场海关不予签章。

        四、国内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出口成品已经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后,向现场海关提交填写完整的“信息单”第三联和已经加盖印章的第一联和第二联。经办关员需复核第一联上的出口企业名称是否与备案企业名称一致,“信息单”第三联内容与报关单内容是否一致,结合“信息单”第二联的信息和加工贸易手册中进出口备案情况、进出情况以及加工关系,填写“信息单”第三联的第4部分(Part D),并在第6部分(Part F)签名并加盖海关验讫章,必要时可进行查验。如有不符,现场海关不予签章。

        出口成品申报放行后发生退关没有实际离境的,应收回已经签章的“信息单”,重新申报的应填制新的“信息单”并签章。

        五、各现场海关应加强与相关加工贸易主管部门的联系配合,如发现企业申报不实或有利用加工贸易进行走私违法活动嫌疑的,应按有关规定转相关部门处理。

        以上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总署有关部门反馈。

        附件1  “可跟踪文件”“信息单”英文格式(四联)(略)

        附件2  “可跟踪文件”“信息单”中文参考格式(四联)(略)

        附件3   享受“可跟踪文件”政策的企业备案名单(略)

                                                         海关总署

                                                      2004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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