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对远洋捕捞渔船进口自用燃料、物料税收及监管问题的通知
署监一〔1992〕1666号
广东分署,大连、天津、青岛、上海、南京、杭州、福州、厦门、广州、湛江、南宁海关:
接农业部所属中国水产总公司水总进字〔1992〕第293号、水总远字〔1992〕第331号文称,目前, 我国与非洲等国合作的远洋捕捞项目越来越多, 为确保远洋捕捞渔船的安全航行和正常运营, 申请对其进口供远洋捕捞渔船自用的燃料和维修保养用的零部件予以免税。经研究认为, 我国远洋渔业起步较晚, 基础比较薄弱, 为大力发展我国远洋渔业, 缓解国内鱼货市场的供求矛盾,特案同意对中国水产总公司进口供远洋捕捞渔船自用的燃料和维修保养用的零部件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国际航行船舶和所载货物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管并予以免税。
上述进口的燃料和零部件, 应存入经海关批准的保税仓库内,且应坚持专料专用,只限用于远洋捕捞渔船, 不得用于国内渔船, 也不得销售给国内其他单位。具体建立保税仓库事宜, 由中国水产总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
请各关研究执行并加强监管。
海关总署
1992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