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办公厅 对进入我国专属经济区海域的外籍油轮船舶吨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署办发〔2003〕67号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近期,深圳海关就进出我国专属经济区海域的外国籍运油轮是否应征收船舶吨税的问题请示总署。经与财政部办公厅、交通部办公厅研究,现通知如下:
根据船舶吨税征收管理的现行规定,对未进入我国港口行驶或在港口锚地停泊,只是进入我国专属经济区海域直接到钻井平台或储油装置装运出口原油的外国籍运油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第二次修订)》再次修订之前,可暂时免予征收船舶吨税。
请遵照执行。
海关总署办公厅
2003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