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办公厅、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大麻籽、罂粟籽进出口应证问题的补充通知
署办发〔2002〕77号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海关总署办公厅、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大麻籽、罂粟籽进出口应证问题的通知》(署办发〔2002〕34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大麻籽、罂粟籽进出口环节海关的验放依据。考虑到国际惯例以及企业的实际进出口情况,现就大麻籽、罂粟籽在进出口环节的应证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罂粟籽进出口的验放问题,仍按照《通知》规定,海关凭检验检疫机构注明的“已经检验检疫机构灭活处理”或“经检验鉴定发芽率0%”的“入/出境货物通关单”办理进出口验放手续。
二、关于大麻籽进出口的验放问题,海关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出境货物通关单”办理进出口验放手续。《通知》中“海关凭检验检疫机构注明‘已经检验检疫机构灭活处理’或‘经检验鉴定发芽率0%’的“入/出境货物通关单”办理进出口验放手续”的规定暂缓执行。待有关部门协商一致后,另行通知。
以上请遵照执行。
海关总署办公厅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
2002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