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45号 关于终止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的反倾销措施
发布时间/2018-06-08 00:00:00   浏览/2512次   打印

    

【发布部门】商务部 【发文字号】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45号
【发布日期】2018年06月08日 【实施日期】2018年06月16日
【法律类别】反倾销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2007年6月15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4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2013年6月14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38号公告,决定自2013年6月16日起,继续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2017年9月7日,商务部2017年第49号公告宣布,上述反倾销措施将于2018年6月15日到期,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在公告规定时限内,磺胺甲噁唑国内产业未提出期终复审申请,商务部亦决定不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鉴此,自2018年6月16日起,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终止实施。

2018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