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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关于出口尿素完税价格问题的批复(署税函〔2011〕576号)
    发布时间:2011-10-20 15:10:00  来源:  浏览:2387次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署税函〔2011〕576号
    【发布日期】2011年10月20日  【实施日期】2011年10月20日 
    【法律类别】完税价格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青岛海关:

      《青岛海关关于出口尿素完税价格问题的请示》(青关税发[2011]23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你关来文所述以及后续补充的相关材料,云南云天化联合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天化)在印度国际招标采购中中标,与印度钾肥公司(Indian Potash Limited,以下简称IPL公司)签订尿素买卖合同,合同价为C&F397美元/吨,目的港为印度Krishnapatnam,云天化负责租船定舱,运费为18美元/吨。但在上述尿素实际出口时,是由福建华信控股有限公司、烟台华南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宁丰惠多利农资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福建华信、烟台华南、惠多利)分别依据其与瑞士运安有限公司、香港中太贸易有限公司和香港新明国际实业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瑞士运安、香港中太、香港新明)签订的销售合同向海关申报出口,申报价格为324美元/吨、340美元/吨、341美元/吨和343美元/吨不等,成交方式均为FOB烟台,指运港均为印度。而上述3家企业向海关提供的相关提单上的发货人却均为云天化。

      出现上述情况,是由于云天化在中标后分别向瑞士运安、香港中太购买上述尿素,合同价格分别为362美元/吨、364.48美元/吨,成交方式均为FOB烟台,卸货港均为印度主要港口。而上述尿素实际上是瑞士运安、香港中太、香港新明从福建华信、烟台华南、惠多利3家企业采购后转卖给云天化的(其中惠多利的尿素是先卖给香港新明,然后又被转卖给瑞士运安)。相关合同规定的购销价格与福建华信、烟台华南、惠多利向海关申报的出口价格一致,成交方式也是FOB烟台,卸货港则为印度主要港口或者根本未指明任何港口。但这些交易并未导致上述尿素实际出入境。

      综合以上情况,从形式上看,福建华信、烟台华南、惠多利3家企业向海关申报出口上述尿素是为了履行与瑞士运安、香港中太、香港新明签订的销售合同。若此,这3家企业作为发货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义务,而与云天化无关。但相关提单上的发货人却是云天化,因为如果相关提单上的发货人也是上述3家企业,则云天化与IPL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将难以执行。这表明此次申报出口尿素实际上是为了履行云天化与IPL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据此可以认定,云天化才是该批出口尿素的实际发货人,导致上述尿素实现向印度实际出口销售的是云天化与IPL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即卖方为云天化,买方为IPL公司。因此,同意你关意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以云天化与IPL公司之间的销售合同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上述出口尿素的完税价格。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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