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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81号(关于进口比利时芽球菊苣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7-03 10:30: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75次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公告2023年第81号
    【发布日期】2023年7月3日 【实施日期】2023年7月3日
    【法律类别】中国-欧盟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81号(关于进口比利时芽球菊苣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比利时联邦食品链安全局关于比利时芽球菊苣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比利时芽球菊苣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比利时联邦食品链安全局关于比利时芽球菊苣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新鲜芽球菊苣(又称“维特罗夫菊苣”)的可食用芽球部分,以下简称“芽球菊苣”,学名Cichorium intybus var. foliosum,英文名Witloof chicory。

      三、允许的产地

      比利时芽球菊苣产区。

      四、企业注册

      输华芽球菊苣催花场所(以下称“种植基地”)、包装厂须经比利时联邦食品链安全局(以下称“比方”)审核备案,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包括名称、地址、产品和注册号码。在贸易开始前,比方应向中方提供注册名单。经中方审核批准后,中方将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

      五、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 菊迪卡氏 Dickeya chrysanthemi

      2. 尖镰孢菌Fusarium oxysporum

      3. 马铃薯坏疽病菌 Phoma exigua var. exigua

      4. 隐地疫霉菌 Phytophthora cryptogea

      5. 红腐疫霉菌Phytophthora erythroseptica

      6. 苜蓿黄萎病菌 Verticillium albo-atrum

      7. 棉花黄萎病菌 Verticillium dahliae

      六、出口前管理

      (一)种植基地管理。

      1.输华种植基地应在比方监管下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溯源体系,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维持种植基地卫生条件,如周围无影响芽球菊苣生产的污染源、及时清理落叶和其他植物残体等,并执行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包括有害生物监测、化学防治、生物防治以及农事操作等控制措施,避免和最大程度降低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发生。

      2.输华种植基地应在生长至收获期间至少每月开展一次监测。如果在监测过程中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应及时采取防控措施。同时该种植基地本生长季节芽球菊苣不得向中国出口。

      3.输华种植基地的植物检疫措施须在具有有害生物防控和监测等植物检疫知识的技术人员指导下实施。技术人员应当接受比方或其授权机构的培训。

      4.输华种植基地应保留有害生物监测及防治记录至少两年,并应要求向中方提供。有害生物监测和防治记录应当至少包括监测时间、发现的有害生物名称、采取的防治措施,以及生长季节使用的化学药剂名称、有效成分、使用剂量及时间等信息。

      (二)包装厂管理。

      1.输华芽球菊苣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比方或其授权人员检疫监管下进行。

      2.输华芽球菊苣的包装须在注册包装厂完成。包装厂应确保原料来自注册种植基地。包装厂及冷库应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并具有防虫网等防护设施以防受有害生物再次感染。

      3.输华芽球菊苣在包装过程中,应经剔除、分级等工序,以保证不带有害生物活体、植物残体、土壤和其他外来杂质。

      4.包装好的芽球菊苣如需储藏应立即入库,并单独存放,避免受到有害生物的再次感染。

      5.包装厂应建立溯源体系以保证输华芽球菊苣可追溯至注册种植基地,记录加工包装日期、来源种植基地名称或其注册号码、芽球菊苣数量、出口日期、出口数量、集装箱号码、封识号码等信息。

      (三)包装要求。

      1.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且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

      2.包装箱上应以中文或英文标注产品名称、国家、产地、种植基地的名称或注册号码、包装厂的名称或注册号码等信息。每个托盘应以中文或英文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如没有采用托盘(如航空货物),则每个包装应采用同样标注。

      3.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要求。

      4.装箱前应检查集装箱,以确保其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并记录该项活动,以供比方检查。

      (四)出口前检疫。

      1.贸易开展后的两年内,比方应按照2%的比例对每批输华芽球菊苣进行抽样检查。如两年内没有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比例降为1%。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土壤或植物残体,该批货物不得出口中国。比方应立即暂停相关种植基地及包装厂出口,直到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同时,保存相关记录,并应要求向中方提供。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1.经检疫合格的芽球菊苣,比方应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填写以下附加声明:“The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Witloof Chicory from Belgium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比利时芽球菊苣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规定,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在收获后经除害处理的,还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除害处理方法、时间和持续时长等信息。

      3.在贸易开始前,比方应向中方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确认和备案。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芽球菊苣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2.核查包装箱和托盘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二)进境检验检疫。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进口芽球菊苣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批准的种植基地、包装厂,则该批货物不准进境。

      2.如发现未随附有效植物检疫证书,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或发现土壤、植物残体等,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

      4.如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5.如发现其他不合格情况,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6.发现上述不合格情况,中方将立即向比方通报,并视情况暂停相关种植基地、包装厂的芽球菊苣输华。比方应查明不合格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中方将根据比方整改结果,决定是否取消暂停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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