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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药监局公告2023年第32号(关于调整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措施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8-18 15:50:00  来源:商务部官网  浏览:371次
    【发布部门】商务部等 【发文字号】2023年第32号
    【发布日期】2023年8月18日 【实施日期】2023年8月18日
    【法律类别】药品、药材、医疗器械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 性】现行有效

    当前,新冠疫情全球卫生紧急状态结束,我国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管理阶段。为适应新形势要求,现就非医用口罩、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等六大类防疫物资产品出口质量监管措施作出如下调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停止确认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清单工作,市场监管总局停止提供国内市场查处的非医用口罩质量不合格产品和企业清单工作。海关不再以上述清单作为相关产品出口验放的依据。相关出口企业无需再申请进入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医疗物资生产企业清单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清单,报关时无需再提供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出口医疗物资声明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药监局2020年第5号公告(《关于有序开展防疫物资出口的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第12号公告(《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的公告》)同时废止。有关防疫物资出口企业要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自觉维护中国产品国际声誉。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药监局

    2023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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